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派出機構。

快速預覽 主要領導, 院長 ...

沿革

該院的前身是1954年10月組建成立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法處,當時該處在下屬10個師級單位設立了軍法處,行使刑事審判權。1956年8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軍法處改建為軍事法院,隸屬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疆軍區軍事法院,依法審理刑事案件以及部分民事案件,並擔負着改造、教育在押罪犯任務;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法處即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疆軍區生產建設兵團軍事法院。1975年3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制被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軍事法院被相應併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及所在的地區、自治州、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本院即被併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

1981年12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恢復建制。1983年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1983)70號文件,決定「兵團立即恢復和建立兵團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機構[2]:26。」11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覆:同意恢復和建立兵團各級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機構。兵團據此陸續設立公安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司法局。各(局)及墾區設立相應機構[3]:58。其中法院按三級設置,本院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三級法院均行使普通法院的審判權,死刑案件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覆核。 [1]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設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確立了兵團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並就其機構設置、監督關係、案件管轄、人事任免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根據該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及各師中級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任免,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規定分別審批。自治區人大換屆後,兵團兩級法院組成人員均需要重新由自治區人大任命。兵團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由兵團分院任免。[1]

2000年5月,兵團各級人民法院改五角星印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印章。2005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正式確定兵團分院作為高級人民法院的審級地位。[1]

Remove ads

管轄

根據2005年6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5]4號),本院管轄兵團各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除死刑(含死緩)案件之外的二審案件,以及轄區內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的一審案件,其判決和裁定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級的判決和裁定。農業師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地州一級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權限;墾區人民法院行使縣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權限。本院業務上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同時監督指導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本院的黨政工作接受兵團黨委的領導。 [1]

機構設置

  • 審判委員會

歷任領導

院長

……

  • 戴本顥(1993年-1998年)[4][5]
  • 孫雪岐(1998年-2007年7月27日)[6][7][8]
  • 趙建東(2007年7月27日-2011年9月29日)[6][9][10]
  • 孫新民(2012年1月5日-2019年5月)[11]
  • 陳海光(2019年5月-)[12]
副院長

對應中級人民法院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