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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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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株洲市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株洲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快速預覽 第16屆2022年1月至今[[1]], 常務委員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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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51年,株洲市成立,1954年6月,株洲市首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中止召開。1980年11月恢復召開,1980年12月,成立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五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在株洲市,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 領導或者主持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 召集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 討論、決定株洲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 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株洲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6. 監督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 撤銷株洲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 在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株洲市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株洲市市長和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來賓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 根據株洲市市長的提名,決定株洲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湖南省人民政府備案;
  11.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2. 在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13. 在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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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

株洲市人大常委會下設9個專門委員會,分別是市人大民族華僑外事委員會[失效連結]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失效連結]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失效連結]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失效連結]市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失效連結]市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失效連結]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失效連結]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失效連結]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失效連結]。此外,株洲市人大常委會設有兩個辦事機構,分別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失效連結]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失效連結]

歷屆組成人員

第16屆常務委員會(任期2022年-2027年)

主任:劉光躍[3]

副主任:鍾燕(女)、胡波、余群明、劉劍飛、王建勇、歐陽瑞豐(女)、李餘糧[3]

秘書長:蔡周良[3]

第15屆常務委員會(任期2017年-2022年)

主任:毛騰飛[4]

副主任:劉光躍(正廳級,至2019年)[5]、王建之(至2020年)[6]、劉柏生、李智、馮建湘、鄧尚文(至2020年)[7]、劉春生、鍾燕[4]

秘書長:賓興林[4]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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