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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王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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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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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王國憲法丹麥語Danmarks Riges Grundlov)是丹麥王國憲法,適用於丹麥格陵蘭島法羅群島。丹麥第一部憲法是1849年通過的並幾經修改,目前的憲法是1953年修訂的,丹麥王國憲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憲法之一。[1]

快速預覽 丹麥憲法, 概況 ...

憲法將丹麥定義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行議會制。憲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創造了權力分立,此外,它賦予丹麥人民一些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等等,憲法適用於包括丹麥公民在內的所有在丹麥的人。[2]

丹麥憲法於1849年通過,結束了君主專制並實行民主制度。每年6月5日為憲法日(批准第一部憲法的日期),以慶祝憲法的通過。

丹麥議會不能制定任何可能違反憲法的法律,儘管丹麥沒有憲法法院,但丹麥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違憲,並使法律無效。

對憲法的修改必須連續兩次在議會中以多數票通過,然後經過全國公民投票批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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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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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年丹麥憲法

丹麥憲法因其特殊地位而與其他丹麥法律不同,丹麥法律不能違背憲法的規定。

憲法的主要原則是對國王的權力進行限制(第2節),[4]國王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依靠內閣部長的建議和議會來起草和通過立法。1849年的憲法建立了兩院制議會,直到1953年新憲法變為一院制。

由於丹麥不設憲法法院,對立法活動的違憲審查由普通法院進行,並且只能由受到影響的公民或者公司組織提起。[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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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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