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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審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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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审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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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審計院(英語: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簡稱ECA)為歐洲聯盟最高審計機構,也是歐盟的七個主要下設機構之一。[1]其主要職責是審計歐盟及其所屬機構的賬務以及財政收支。另外,歐洲審計院還可以對接受歐盟援助的非成員國進行審計。歐洲審計院成立於1975年,總部設在盧森堡。歐洲審計院成員由來自每個歐盟成員國的一名成員組成,需由歐洲議會協商通過並由歐盟理事會任命,任期六年。[2]歐盟審計院設主席一職,任期為三年,由選舉產生,允許連任。此外還有約800名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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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歐洲審計院根據1975年《第二預算條約》創立,成立後一周舉行了首次會議。彼時,歐洲審計院還不是正式機構,而是一個外部機構,負責審計歐洲共同體的財務,取代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審計機構、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審計委員會。[3]

馬斯垂克條約》簽訂後,歐洲審計院才獲得明確法律地位,成為歐洲共同體第五個機構,也是成立以來的首個新機構。憑此地位,它獲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限,並可就未採取行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起初,歐洲審計院的審計權力僅涉及歐洲共同體支柱,但《阿姆斯特丹條約》簽訂後,歐洲審計院已經有權對整個歐盟財務進行審計。[3]

功能

實際上,歐洲審計院沒有管轄職能。它是一個專業的外部調查審計機構。[4] 主要職責是從外部檢查歐盟預算英語budget of the European Union是否正確執行以及歐盟資金是否合法使用、管理健全。在此過程中,歐洲審計院檢查所有處理歐盟收入或支出的人員文件並進行抽查。審計院有義務在其報告中報告任何問題,以引起歐盟成員國和機構的注意,這些報告包括一般和具體年度報告,以及其績效審計的特別報告。[5][6] 歐洲審計院的決定是歐盟委員會決定的基礎。例如,當該院發現英格蘭地區的歐盟資金管理有問題時,委員會暫停向這些地區提供資金,並準備向那些未恢復到可接受標準的人罰款。[7]

在此角色中,歐洲審計院必須保持獨立,同時與其他機構保持聯繫。例如,該院的一個重要功用是向歐洲議會提交歐洲審計院的年度報告。議會根據這份報告來決定是否批准歐盟委員會對該年度預算的處理。[5] 議會在1984年和1999年曾拒絕批准,後者更迫使桑特委員會辭職。[8] 歐洲審計院還向理事會和議會提供保證聲明,確保納稅人的錢得到了正確使用,[5] 在通過任何涉及財務問題的立法之前必須諮詢審計院,但其意見不具有約束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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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歐洲審計院由來自每個歐盟成員國的一名成員組成,每位成員均由歐盟部長理事會一致任命,任期六年,可連任。[5] 然而,他們的任期不一致,因此不是每六年全部更換(四名原始成員的任期在開始時縮短了四年)。成員是從曾在國家審計機構任職的人員中選出,他們具有擔任該職位的資格,其獨立性不容置疑。[10]

由於是獨立機構,成員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組織和議事規則,但這些必須得到歐盟部長理事會的批准。[11] 自《尼斯條約》簽訂以來,歐洲審計院可以設立「庭」(Chamber,每個庭只有幾個成員)來通過特定類型的報告或意見。[12]

歐洲審計院由大約800名審計員、翻譯員和管理人員組成,這些人員是歐洲公務員英語European Civil Service制度的一部分。審計員分成多個審計組,負責檢查並準備報告草稿,供審計院做出決議。鑑於90%的收入和支出是由成員國當局管理而不是歐盟,審查不僅針對歐盟機構,也針對接受歐盟資金的任何國家。一旦發現錯誤,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權力的歐洲審計院會通知歐盟的反詐欺機構歐盟反詐欺局英語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OLAF)。[5] 審計院設有歐洲審計院秘書長英語Secretary-General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由審計院成員選舉產生。秘書長協助主席與共同進行整體管理,並負責起草會議記錄及保存決議檔案,確保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報告。[13]

院長

成員選出一名成員擔任歐洲審計院院長,任期三年,可連任。選舉採無記名投票。院長(可授權)的職責是召集和主持歐洲審計院會議,確保決策得到執行,各部門(和其他活動)得到妥善管理。院長也代表該機構,並在爭議程序中為該院任命代表。[13]

現任主席是愛爾蘭的東尼·墨菲(Tony Murphy),於2022年10月1日就職。

成員

以下是2024年10月20日的成員名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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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秘書長是歐洲審計院最高層級的職員,負責職員與行政管理,任期六年,可連任。此外,秘書長也負責預算、翻譯、培訓和資訊科技。

職員

職員主要是透過歐盟人事遴選局(EPSO)組織的一般遴選後備名單招募。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歐洲審計院也可能聘用臨時或約聘人員。要進入歐洲審計院,必須是歐盟成員國的公民。

實習

與其他歐盟機構一樣,歐洲審計院每年召開三次培訓課程。實習時間最長為三、四或五個月,可以是有薪(1500歐元/月)或無薪。

工作

歐洲審計院根據審計類型以各種報告形式公佈其審計工作結果—年度報告、特定年度報告和特別報告。另也發布意見和評論。2017年,歐洲審計院總共發布了93份報告。

所有報告、意見和評論均以歐盟官方語言發佈在歐洲審計院網站上。

批評

保證聲明

自1994年起,歐洲審計院被要求提供「保證聲明」,實質上是一份可以說明整個年度預算的證明。然而,即使是相對較小的遺漏,歐洲審計院也會拒絕對整個預算提供保證聲明,

這導致媒體指稱歐盟帳目「充滿詐欺」。委員會表示其門檻太高,實際上只有0.09%的預算有詐欺行為。[15] 委員會也表示,區分詐欺和其他違規行為非常重要。[16]

有人認為,自1994年以來,年度帳目就沒有經過外部審計師的認證。在其2009年歐盟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中,審計院發現,歐盟預算的兩個最大領域—農業和地區支出尚未得到批准,並且「受到錯誤的重大影響」。[17] 儘管如此,歐盟委員會聲稱自2007年以來的所有預算均已簽署。[18]

曾在議會預算控制委員會擔任主席的歐洲議會議員泰瑞·溫恩英語Terry Wynn也支持委員會的說法,表示委員會不可能達到這些標準。在一份題為《歐盟預算—公眾認知與事實—成本是多少、錢去哪了以及為什麼受到這麼多批評? 》的報告中,溫恩指出了歐盟與美國做法不同。在美國,重點是財務訊息,而不是基礎交易的合法性和正規性,「因此,除了歐洲之外,美國對未能獲得乾淨審計意見的政治反應只是「打個大哈欠」。[19]

相較之下,英國主計審計長英語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 (United Kingdom)表示,英國有500個獨立帳戶,「去年,我核定500個帳戶中的13個。如果我必須操作歐盟制度,那麼,因為我對13個帳戶進行資格審查,我可能必須對整個英國中央政府支出進行資格審查」。儘管存在這些問題,巴羅佐委員會表示,他目標是在2009年任期結束前將預算控制在審計院的標準內。[15]

歐洲審計院在2010年年度報告中明確表示,「凝聚政策中支出的合法性和規範性責任始於成員國,但委員會對預算的正確執行具有最終責任」。在先前的報告中,歐洲審計院指出,「無論採用何種實施方法,委員會對歐洲共同體帳戶交易的合法性和規範性承擔最終責任(條約第274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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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

歐洲審計院的規模也受到批評。由於採用每個成員國一名成員的制度,截至2013年,其成員從9名增加到28名(2020年1月31日英國脫歐後降為27名)[20][21]。因此,機構內達成共識變得更加困難。這導致2003年至2005年期間每年的特別報告數量從15份減少到6份,儘管同期工作人員增加了200人。然而,儘管歐洲審計院前成員和歐洲議會議員呼籲改革,但《歐盟憲法》和《里斯本條約》均未對其組成提出任何修正。[4][22]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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