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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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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正義是一個用來將全球變暖作為倫理和政治問題,而不只是單純的環境或自然現象的術語。這是通過將氣候變化的影響與正義的概念 ,特別是環境正義和社會正義,以及審視平等 ,人權,集體權利和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等問題來實現的。氣候正義的一個基本命題是,那些對氣候變化責任最小的人們卻在承受最嚴重的後果。[1][2][3]

氣候正義一詞也用於表示針對氣候變化問題的實際法律訴訟。[4]2017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一份報告確認了全世界正在進行的894起法律訴訟。[5]在2018年底,受格蕾塔·通貝里最初在瑞典的抗議活動的啟發,一系列的為氣候罷課全球範圍內開始。
氣候變化差異效應的原因

人們削弱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的能力取決於收入,種族,階級,性別,資本和政治代表等因素。由於低收入社群和有色族裔社群幾乎沒有適應性資源,因此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6][7]生活在貧困中或處於不穩定狀態的人們往往沒有從環境災難中恢復所需的資源或保險。最重要的是,這些人經常獲得不平等的救災和恢復援助份額。此外,他們在與氣候變化和自然環境有關的決策,政治和法律程序中通常沒有發言權,也很少參與。
用語的歷史
2000年,與第六屆締約方會議(COP 6)同期,第一屆氣候正義峰會在海牙舉行。這次峰會旨在「確認氣候變化是一項人權問題」,並「建立跨越國家和國界的聯盟」以應對氣候變化並支持可持續發展。[8]
隨後,在2002年8月至9月,國際環保組織在約翰內斯堡舉行了地球峰會。[9]在1992年地球峰會十年之後的本次峰會(也稱為Rio+10)上,通過了《峇里島氣候正義原則》[10]。
氣候正義確認,為了生存和文化依靠自然資源的社群,有權以可持續的方式擁有和管理自然資源,它還反對商品化自然及其資源。
峇里島氣候正義原則,第18條,2002年8月29日 [11]
2004年,德班氣候正義集團在南非德班的一個國際會議上成立了。在這裏,來自非政府組織和人民運動的代表討論了解決氣候變化的現實政策。[12]
在2007年峇里島會議上,全球聯盟氣候正義,現在就要!成立了。於2008年,全球人道主義論壇在日內瓦召開的成立大會上重點討論了氣候正義問題。[13]
2009年,在哥本哈根峰會前夕,氣候正義行動網絡成立了。[14]在峰會期間,它提出了公民抗命和直接行動 ,許多氣候活動家使用了「體制改變而不是氣候變化」的口號。[15]
2010年4月,在世界人民氣候變化和地球母親的權利大會發生在玻利維亞蒂基帕亞。它是由玻利維亞政府主辦的公民社會和政府的全球聚會。 會議發布了《人民協議》,其中呼籲加強氣候正義。[16]
2018年12月,由292,000名個人和366個組織簽署的《人民對氣候正義的需求》呼籲COP24的政府代表遵守六項氣候正義需求的清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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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的解釋
關於氣候正義的辯論中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是, 在多大程度上資本主義被視作其根本原因。 這個問題經常導向自由和保守的環境團體,與左翼激進組織之間的根本分歧。 前者往往將氣候變化歸咎於過度的新自由主義,並主張基於市場的改革,而後者則將具有剝削性的資本主義視為根本的核心問題。[18][19]

根據一項研究, 卡特里娜颶風為氣候變化災難是如何不同程度地影響不同人群提供了見解,[6]因為它對低收入和少數族裔群體的影響不成比例。一項關於卡特里娜颶風中種族和階級規模的研究表明,最脆弱的人群包括窮人,黑人,棕色人種,老年人,患病和無家可歸的人。[20]低收入和黑人社群幾乎沒有資源,並且在暴風雨來臨之前很難撤離。[21][22]此外,颶風過後,低收入社群受污染的影響最大,而由於政府的救濟措施未能充分援助那些風險最大的人,這一情況更加惡化。[7]
關於氣候變化問題的訴訟

2012年,荷蘭律師羅傑·考克斯(Roger Cox)提出了通過司法干預推動對氣候變化採取行動的構想。[25][26] 2013年,擁有900名原告的Urgenda基金會針對荷蘭政府提起訴訟,指其「未採取充分措施減少造成危險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排放」。
2015年,海牙地方法院裁定,荷蘭政府必須採取更多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保護其公民免受氣候變化的影響(Urgenda氣候案例)。[25][27][28]它被描述為「先例判決」 和「世界上第一個氣候責任訴訟」。
客戶地球公司行政總裁詹姆斯·桑頓(James Thornton)說:「最明顯的是,它本質上是基於既有的科學知識和一個政府的注意義務的古老原則。 該推理適用於任何法律制度,並且肯定會被其他國家的法院使用。」[27][29]2018年,海牙上訴法院維持了先例設定的判決,該判決迫使荷蘭政府加大力度遏制荷蘭的溫室氣體排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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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荷蘭做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後,其他國家的團體也嘗試了相同的司法方法。[31][32][33]例如,為了保護人們免受氣候變化的侵害,比利時,[27]印度,[34]新西蘭,挪威,[35]南非,[36]瑞士[37]和美國的團體們進入了法庭。[38]
在美國,地球之友,綠色和平組織同博爾德市,阿卡塔市和奧克蘭市一起擊敗了美國進出口銀行和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美國政府的國有企業),它們被指控違反《國家環境政策法》(該案於2002年提出,於2009年和解),為不利於穩定氣候的化石燃料項目提供資金。[39][40][41][42]
2016年,菲律賓政府機構(人權委員會)對全球碳排放量最大的47個國家發起了有關氣候變化的正式調查。[38][43]
2017年,索爾·盧西亞諾·柳柳亞(Saul Luciano Lliuya)起訴RWE,以保護他的家鄉瓦拉斯(Huaraz)免受被擴張的冰川湖淹沒的威脅。[44]
2017年,三藩市,奧克蘭和其他加利福尼亞沿海社區起訴多家化石燃料公司,以應對海平面上升的情況。[33]紐約市於2018年宣布由於五家化石燃料公司(BP,埃克森美孚,雪佛龍,康菲石油公司和殼牌公司)對危害該市的氣候變化的責任,將在聯邦法院起訴它們。[45]
另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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