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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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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一個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行政區域。其在承認中央政府主權以及國家憲法的框架下,擁有與國內其他地區有所不同的行政法律財政獨立關稅政治制度,並能在一定程度上獨立行使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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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級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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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兩個相當於省級一級行政區的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均位於廣東珠江口。兩地亦合稱為「港澳」或「港澳地區」

澳門原為中國明朝領土,後被葡萄牙所佔領;香港則原為中國清朝領土,後被英國先後割讓香港島九龍半島)及闢為租界新界)。兩地與中國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維持至20世紀後期。

由於香港新界地區的租期至1997年屆滿,衍生了香港前途問題。此時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兩者之間開展了香港前途問題的談判。根據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香港主權由英國交還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在1997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2];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1987年簽訂的《中葡聯合聲明》在1999年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亦使用與香港同樣的模式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

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於大多數政務實行高度的自我管治國防外交國家層級政務除外),實施有別於中國內地政治體制,性質類似於其他國家的屬地。其國內法律基礎是香港澳門基本法,國際法律基礎則分別為《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葡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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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治

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應因台灣問題,提出統一台灣後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構想。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中保持不變,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源

根據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第十二條,特別行政區是在必要時得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屬於省級行政區。中國的省級行政區為第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直接管轄,除了特別行政區之外,還包括直轄市自治區[3][4][5][6]。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稱作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港澳特區的官員必須分別由港澳出身的人士擔任。

國籍

根據香港法例澳門法例香港人澳門人不一定是中國籍,而可以是英國籍、葡萄牙籍或其他國籍。任何國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或澳門、通常居於當地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或澳門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7]

香港、澳門與中國內地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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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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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中國內地在地方行政上也具有名為「特別行政區」的單位,但其性質則與前者甚為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還設有縣級的韶山特別行政區、廬山特別行政區、雙湖特別行政區。

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1983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四川省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與保護區管理局合署辦公。臥龍特別行政區是四川省的一個特殊政區,現有人口5343人,由臥龍鎮耿達鎮組成,行政區劃屬汶川縣,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轄,但實際管理則是由四川省林業廳負責。臥龍特別行政區的轄區與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完全重合。

六枝特區

1964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設立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負責六枝、盤縣水城等地的煤炭勘探、礦區建設工作。1965年4月29日,成立六枝礦區,礦區人民委員會駐六枝,歸貴州省管轄。1966年2月22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66)第119號文批准,六枝縣普定縣鎮寧縣劃出八個公社設置六枝特區,六枝縣復名郎岱縣。1967年底,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從六枝遷到水城,將指揮部改為六盤水地區革命委員會籌備領導小組,六枝特區劃歸六盤水地區領導。

台灣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為解決第二次國共內戰的餘緒,從未放棄對中華民國實控地區、即所謂「臺灣地區」的主權主張。該地區以臺灣澎湖群島為主體,並包含金門馬祖東沙外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對台灣地區的行政區劃細部標識中,大體沿用中華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法理上,台灣、澎湖列島區域被劃為台灣省,其餘則依地理位置分屬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

1981年9月30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與政策。表示「國家實現統一以後,台灣可以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建議由兩岸執政的兩黨舉行對等談判。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就葉劍英的談話指出: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國家實現統一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從憲法層面對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

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薛頓賀爾大學教授楊力宇時提出[10]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指出:「我們將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即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們再次重申,中國共產黨願意同中國國民黨儘早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商談中,可以吸收兩岸其他政黨、團體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11]

鄧小平對於未來兩岸統一以後的政治構想,是以省級特別行政區的方式管理台灣,但台灣的自治權將會比香港和澳門更高,如獨立的軍隊、外交、司法、政治制度等,被歸為鄧小平理論的一部份。確立政府的態度,首先尊重維持現狀,其次統治為基本路線。但這種構想當前則不為台灣民眾所廣泛接受。在台灣內部,根據2011年國立政治大學和2013年TVBS等機構所做的民意調查,皆顯示大部分台灣民眾支持「維持現狀」,不願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12][13]

2017年,根據《自由時報》引述香港傳媒報導,有學者建議在廈門設立「台灣特別行政區籌委會」,來作為試驗「台灣特區護照」,以此開始漸進式的解決台灣問題。[14]

中華民國

曾設立之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曾設置若干種類的特別行政區,通常作為行政區預備改制前的過渡性區劃。大致可歸類為:

中國抗日戰爭期間,大日本帝國在中國扶植的傀儡政權亦有設置特別行政區劃。如河北省設置的真渤特別行政區真定行政區。此類行政區隸屬於,下轄。有當代研究者認為,「與相比,軍事色彩更濃」[1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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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設置之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原依憲法本文規範的行政區劃體系,無法適應中華民國實際主要國土從中國大陸變為臺灣的國情,因此除了中華民國政府透過憲法增修條文小幅度調整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體系之外,各界亦提出諸多有關行政區劃的改革倡議,其中包括在特定區域設置特別行政區。

  • 澎金馬離島特別行政區:2008年總統選舉候選人謝長廷曾提出「六星計劃」的規劃,其認為各縣市國際能見度都很低,依現行各地的行政區編制,地方的人才以及能力也不足,因而主張將臺灣分成六大地區),再加上澎金馬3個離島合併為「離島特別行政區」,中華民國的國際競爭力才能大幅地躍升。另外,前中華民國副總統呂秀蓮提出過「四省兩特雙首都」的規劃,其中也包括澎金馬離島特別行政區。但兩人的倡議最終皆未實現。
  • 山地特別行政區:呂秀蓮提出的「四省兩特雙首都」主張中,將臺灣以河川流域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行省,並另外劃設山地、離島兩個特別行政區。該倡議最終沒有實現。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2001年,荷蘭華裔商人楊斌朝鮮政府建議效仿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澳門實施「一國兩制」的模式,在鄰接中朝邊界新義州建立特別行政區;朝鮮政府在接受有關建議後設立「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希望效仿「一國兩制」模式建立對外聯絡的窗口。然而,特區改革未能如期完成,受到朝鮮政府任命的特區長官楊斌在上任之前,就因涉嫌逃稅等多個經濟罪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逮捕,並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此後,朝鮮實質上放棄了該項目。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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