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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垂直跳躍項目的排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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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田徑項目相比,跳高和撐杆跳高較容易出現成績相同的情況,故有着較複雜的排名規則。

現行規則
根據國際田聯的現行規則,跳高和撐杆跳高比賽中成績相同的參賽選手,按照如下規則確定排名[1]:
- 在取得成績的高度上,試跳失敗次數較少的選手,排名在前。
- 若仍相同,則在本場比賽中,總的試跳失敗次數較少的選手,排名在前。
- 若仍相同,則不涉及爭奪冠軍的選手名次並列,涉及爭奪冠軍的選手進行加賽(若爭冠選手達成一致,也可以不加賽,並列冠軍)。
1992年奧運會男子跳高決賽,有五位選手的成績同為2.34公尺。哈維爾·索托馬約爾根據第一條規則奪冠,帕特里克·舍貝里根據第二條規則摘銀,其他三人根據第三條規則並列季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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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名次跳
跳高和撐杆跳高的加賽,即決名次跳(英文:jump-off),其賽制如下[1]:
- 在所有涉及選手取得共同最終成績的高度上,升高一個高度[a],涉及選手每人試跳一次。
- 若所有人都成功,則升高一個高度,繼續試跳。
- 若所有人都失敗,則降低一個高度,繼續試跳。
- 若有人成功,有人失敗,即分出名次。
- 重複以上過程,直到決出名次。(現行規則下,決出冠軍後,加賽即告結束,無需再決出其他人的名次)
2015年世界田徑錦標賽男子跳高決賽,有四位選手的成績同為2.33公尺,其中三人參加爭奪冠軍的決名次跳。第一輪試跳2.36公尺,三人均告失敗。第二輪降至2.34公尺,德里克·德魯因成功,博赫丹·邦達連科和張國偉失敗。德魯因獲得金牌,邦達連科和張國偉並列亞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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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變化
第一次世界大戰至第二次世界大戰間,垂直跳躍比賽的選手排名只看最終成績,而不考慮試跳失敗次數,且銀牌和銅牌也需要決出單一得主,因此加賽的情況非常普遍。1936年奧運會女子跳高決賽,雖然只有多蘿西·奧德姆第一次試跳1.60公尺就成功,但她仍然要和第二次試跳才成功的恰克·伊博堯、第三次試跳才成功的埃爾弗麗德·考恩一同參加決名次跳。在伊博堯取得第一名後,奧德姆和考恩繼續比賽,以決出第二名。[4]
二戰後,試跳失敗次數被納入考量,減少了決名次跳出現的頻率。同樣納入考量的還有試跳次數:若其他項均相同,則全場試跳次數較少的選手,排名在前。[5]1976年奧運會男子撐杆跳高決賽,塔德烏什·希盧薩爾斯基和安蒂·卡利奧邁基成績相同,前者因全場試跳次數較少而奪冠;若按照今天的規則,兩人將進行加賽,或共享金牌。[6]
1981年起,全場試跳次數不再納入考量。[7]2009年,規則又略作調整:爭奪冠軍的決名次跳不再強制進行,若選手達成一致,可以共享金牌。[8][9]2020年奧運會男子跳高決賽,吉安馬科·坦貝里和穆塔茲·伊薩·巴希姆就選擇了共享冠軍。[10][11]
註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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