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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後續審判
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数名纳粹头号主要战犯审判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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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後續審判(英語:The subsequent Nuremberg trials),正式名稱為在紐倫堡軍事法庭審判前的戰犯審判(the Trials of War Criminals before the Nuremberg Military Tribunals),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主要戰犯首輪審判後國際軍事法庭前,於1946年至1949年,由美國在紐倫堡司法宮針對納粹德國領導層所犯戰爭罪行所成立的12個軍事法庭。[1]
背景
雖然最初計劃在國際軍事法庭上舉行不止一場的國際審判,但盟國(美國,英國,法國和蘇聯)間日益加劇的分歧使之變得不可能。然而,盟國管制理事會於1945年12月20日發布的管制委員會法第10條,授權任何佔領當局在其各自的佔領區內審判嫌疑戰犯。 根據這項法律,美國當局在主要戰犯的首輪審判結束後,在紐倫堡進行了另外12次的審判。 所有這些審判中的法官與檢察官均為美國人。 檢方首席檢察官是德福·泰勒準將。其他佔領區也進行了類似的審判。[1]
審判
美國於1946年12月9日至1949年4月13日,在紐倫堡軍事法庭前所進行的12次審判。[1] 審判如下:
審判結果
在紐倫堡共有3,887起案件被受理,其中約3,400起案件被撤銷,489件受審,涉及1672名被告。共1,416人被判有罪;不到200人被處決,另有279名被告被判處終身監禁。截止20世紀50年代,幾乎所有罪犯均被釋放。[2]
1951年,高級專員約翰·J·麥克洛伊的法令使許多長期徒刑大幅縮短,而別動隊審判的10項未決死刑判決則被改判有期徒刑。同一年的大赦釋放了許多曾經受到監禁的戰犯。
批評
部分的審判因為認定了針對平民的「騷擾轟炸」(包括以核武器形式)是合法行為的結論,及判決允許在特定情況下處決平民以作為報復行為,而遭受到了批評。 [3]
在2005年華盛頓郵報的採訪中,美國陸軍在別動隊審判的首席檢察官本傑明·B·費倫茨,透露了他在德國期間的一些活動。「那些不在那裏的人永遠無法真正了解情況是多麼的不現實」他說,「美國人至少將一些德國低級別黨衛軍嫌犯送往流離失所者的營地,目的是讓他們接受流離失所者的處決,而無需事先進行審判或判決。 根據當時的軍事法律,將嫌疑犯移交受害人進行進一步質訊是合法的。[4]「我曾經看到流離失所的人們毆打一名黨衛軍,然後將他綁在火葬場的鋼床上,將他滑入焚化爐,打開爐子,再把他拉出來,再打他,然後把他放回去,直到他被活活燒死。我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阻止這些行為,我想我可以拿出我的武器或者向空中射擊,但是我不想這樣做,這是否使我成為謀殺的共犯?」[4]在採訪中,費倫茨還指出,當時的軍事法律規範允許許多在今天是不可能允許的行動:「你知道我是如何得到目擊證詞的嗎?我會進入一個有美國飛行員跳傘降落並被活活打死的村子,讓所有人排在牆邊站好。然後我會說『任何說謊的人都會被當場槍決。』我從來沒有想過,在脅迫下採取的言論是無效的。」[4]
參見
- 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非戰公約、紐倫堡原則
- 1947年在波蘭克拉科夫舉行的奧斯威辛審判中,對奧斯威辛集中營死亡工廠的40名黨衛軍成員進行了審判。
- 1963年-1965年的法蘭克福奧斯維辛審判。
- 邁達尼克審判,歷史上最長的納粹戰爭罪審判,跨越30年。
- 在波蘭和德國進行的海烏姆諾審判,對海烏姆諾滅絕營的全部工作人員進行判決。這些案件幾乎與事發時相隔了二十年。
- 索比布爾審判於1965年在德國哈根舉行,涉及索比布爾集中營。
- 20世紀60年代中期第一次慕尼黑地方法院前的貝爾賽克審判,貝爾賽克滅絕營的八名黨衛隊成員受審。
- 1945年在呂訥堡進行的貝爾森審判
- 指揮責任分層問責原則
- 達豪審判於1945-1948年在前達豪集中營的圍牆內舉行。
- 1946年-1947年的毛特豪森-古森集中營審判
- 拉文斯布呂克審判
- 馬克斯普朗克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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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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