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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殖民地最初是在17世紀由歐洲殖民者建立和開發,作為新尼德蘭殖民地的一部分(包括今紐約、新澤西、康涅狄格和特拉華的部分地區),由荷蘭西印度公司統轄。這些殖民者主要是荷蘭人、佛蘭芒人、瓦隆人和德國人,但該殖民地很快成為一個民族大熔爐。1664年,第二次英荷戰爭爆發之初,理查德·尼科爾斯(Richard Nicolls)率領的英軍將荷蘭人逐出新尼德蘭,該地區遂成為幾個不同英屬殖民地的一部分。儘管荷蘭人在1673年至1674年間曾短暫重新奪回該殖民地,紐約仍持續為英格蘭所有,直至1776年美洲殖民地宣佈獨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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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治時期(1624–1664;1673–1674)
新尼德蘭(荷蘭語:Nieuw-Nederland)是17世紀七省聯合共和國和荷蘭西印度公司的殖民省。該地宣稱的領土沿北美東海岸分佈,自德爾馬瓦半島至科德角西南部。如今新尼德蘭的定居地區包括現今的紐約州、新澤西州、特拉華州和康涅狄格州,以及賓夕法尼亞州和羅德島州的部分地區。[1][2] 殖民省首府新阿姆斯特丹位於曼哈頓島南端的紐約上灣。[3]
新尼德蘭最初是作為一項私人商業計劃構想的,目的是開發北美毛皮貿易。[4] 到1650年代,殖民地迅速增長,成為北大西洋的主要貿易港口。荷蘭殖民地的領導人稱為「督辦」(Director)或「總督」(Director-General)。1664年8月27日,四艘由理查德·尼科爾斯指揮的英國護衛艦駛入紐約港並要求新尼德蘭投降。[5][6] 此事件引發了第二次英荷戰爭,最終依據《布雷達條約》將該地轉交給英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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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年,在第三次英荷戰爭期間,荷蘭艦隊在海軍上將小科內利斯·埃弗森與安東尼·科爾夫的指揮下,重新奪回了已被更名為「紐約」的新阿姆斯特丹。[14] 埃弗森將城市更名為「新奧蘭治」。[15] 埃弗森於1674年7月返回荷蘭,遭指控違抗命令——他本應進攻聖赫勒拿與卡宴(今法屬圭亞那),而非重新奪回新阿姆斯特丹。[16] 根據1674年威斯敏斯特條約,荷蘭被迫將新阿姆斯特丹歸還英國。[17][18]
英國治時期(1664-1673年;1674-1783年)
除去1688年5月至1689年4月這段短暫時間(期間紐約為新英格蘭自治領的一部分)外,該地區在此時期屬於北美殖民地的紐約省,直到美國獨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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