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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殖民地總督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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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殖民地最初是在17世紀由歐洲殖民者建立和開發,作為新尼德蘭殖民地的一部分(包括今紐約新澤西康涅狄格特拉華的部分地區),由荷蘭西印度公司統轄。這些殖民者主要是荷蘭人、佛蘭芒人瓦隆人德國人,但該殖民地很快成為一個民族大熔爐。1664年,第二次英荷戰爭爆發之初,理查德·尼科爾斯(Richard Nicolls)率領的英軍將荷蘭人逐出新尼德蘭,該地區遂成為幾個不同英屬殖民地的一部分。儘管荷蘭人在1673年至1674年間曾短暫重新奪回該殖民地,紐約仍持續為英格蘭所有,直至1776年美洲殖民地宣佈獨立為止。

荷治時期(1624–1664;1673–1674)

新尼德蘭(荷蘭語:Nieuw-Nederland)是17世紀七省聯合共和國荷蘭西印度公司的殖民省。該地宣稱的領土沿北美東海岸分佈,自德爾馬瓦半島科德角西南部。如今新尼德蘭的定居地區包括現今的紐約州新澤西州特拉華州康涅狄格州,以及賓夕法尼亞州羅德島州的部分地區。[1][2] 殖民省首府新阿姆斯特丹位於曼哈頓島南端的紐約上灣[3]

新尼德蘭最初是作為一項私人商業計劃構想的,目的是開發北美毛皮貿易[4] 到1650年代,殖民地迅速增長,成為北大西洋的主要貿易港口。荷蘭殖民地的領導人稱為「督辦」(Director)或「總督」(Director-General)。1664年8月27日,四艘由理查德·尼科爾斯指揮的英國護衛艦駛入紐約港並要求新尼德蘭投降。[5][6] 此事件引發了第二次英荷戰爭,最終依據《布雷達條約》將該地轉交給英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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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暫復歸荷蘭統治,1673–1674年

1673年,在第三次英荷戰爭期間,荷蘭艦隊在海軍上將小科內利斯·埃弗森與安東尼·科爾夫的指揮下,重新奪回了已被更名為「紐約」的新阿姆斯特丹。[14] 埃弗森將城市更名為「新奧蘭治」。[15] 埃弗森於1674年7月返回荷蘭,遭指控違抗命令——他本應進攻聖赫勒拿卡宴(今法屬圭亞那),而非重新奪回新阿姆斯特丹。[16] 根據1674年威斯敏斯特條約,荷蘭被迫將新阿姆斯特丹歸還英國。[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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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治時期(1664-1673年;1674-1783年)

除去1688年5月至1689年4月這段短暫時間(期間紐約為新英格蘭自治領的一部分)外,該地區在此時期屬於北美殖民地紐約省,直到美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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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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