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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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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希伯來語:חוֹק יְסוֹד: יְרוּשָׁלַיִם בִּירַת יִשְׂרָאֵל),通稱《耶路撒冷法》,為《以色列基本法》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之一,由以色列國會於1980年7月30日(希伯來曆5740年埃波月17日)通過[1]。該法正式訂定耶路撒冷為該國首都,以及該國總統、國會、政府及最高法院之所在地。
條文
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3]

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
1. 完整且統一的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的首都。
總統、國會、政府及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2. 耶路撒冷是總統、國會、政府及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聖地的保護
3. 聖地應受保護,以免被褻瀆及遭受任何其他侵犯,並避免其他宗教信徒接近而干擾聖地的自由,或觸犯其對聖地的感受。
耶路撒冷的發展
4. (a) 政府應通過特別撥款,規劃耶路撒冷的繁榮發展及其居民的福利,包括經由國會財政委員會批准撥給耶路撒冷市府的年度專款(首都專款)。
(b) 為促進耶路撒冷經濟及其他方面的發展,政府各項計劃應受到優先考慮。
(c) 政府應成立一個或數個特別機構以貫徹本條款。
修正案第1號(2000年11月27日由國會通過):
耶路撒冷的邊境
5. 本基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耶路撒冷的管轄範圍包括,希伯來曆5727年西彎月20日(1967年6月28日)依據《城市條例》頒布的《關於擴大耶路撒冷邊界宣言》的附錄中描述的全部區域。
權利轉移的禁止
6. 由法律授予以色列國或耶路撒冷市的關於耶路撒冷地區的權力,不得被永久或短期地轉讓予任何一個外國政治或政府機構,或其他類似的外國機構。
修正
7. 除由國會多數議員通過的基本法外,第5條和第6條不得修改。
梅納罕·貝京 總理
伊扎克·納馮 國家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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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2017年12月6日,美國總統當勞·特朗普宣佈,美國正式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國首都。2018年5月14日,美國駐以色列大使館遷至耶路撒冷。
參見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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