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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人

因残障而导致部分或完全没有听觉能力的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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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人(Deaf People),指的是以耳聾(deafness),即聽力障礙的群體,目前聽力損失等級一共分四種。

稱呼叫法

  • 聽障人士:即生理角度的叫法[1]
  • 聽力殘疾或者聽力障礙:即醫療角度的叫法。
  • 聾人:即人文角度的叫法[2][3]
  • 瘖啞人:指無聽能又無語能的人[4]。此為法律角度的叫法。

歧視性稱呼

這裏指有意或者無意對於聽障人士的歧視性稱呼。

  • 聾啞人:絕大部分的聾人能開口說話,因此聽力損失不代表聲帶損失。
  • 聾子:和「瞎子」意思差不多,略有歧視的意味,不是禮貌用語。
  • 失聰:指完全或部分喪失聽覺功能的狀態。聾人機構「龍耳」指出,這詞總給人「失去聰明」之感[5]

法律上適當的便利措施

台灣

[6]在法律上,瘖啞人指的是出生及從小就同時無法聽到聲音和無法說話。制定法律時考慮到他們「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視為限制責任能力人[7]」,因此明定法律為他們減輕罪責。相關法律如下:

  •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87條第2項: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中國

  • 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8]

香港

聾健司法平等》是由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22年11月15日推出的一份指引。它提供了一系列建議,旨在為聾人、聽障人士以及相關法律工作者等提供指導。其中包括與聾人和聽障人士溝通的指導原則,以及針對不同的訴訟過程提出的可行和適當的便利措施建議。

聾人文化

聾人文化是集社會信仰,行為藝術,文學傳統,歷史,價值觀,和的共同社區所產生的聾人文化。[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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