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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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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指一類公司法規定的,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對其持有股權的轉讓活動和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類型的要求和限制[1]

有限責任公司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的屬性,股東之間有相互信任的基礎,對此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做出限制性規定[2]

  • 對內轉讓:原則上不受法律限制,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所有的活着部分股權。但如果股權轉讓後公司股東只剩一人,公司應當符合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 對外轉讓:股東應就股權轉讓的事項以書面形式向其他股東徵求同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默示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天未答覆,視為同意轉讓;
    • 不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 同意後的優先購買權:經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比例;如果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權[3]
    •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
  • 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在一定條件下,公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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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轉讓實行自由轉讓原則,但做出一定限制[5]

  • 股權轉讓場所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
  • 對公司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進行時間上的限制。
  • 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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