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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憲法
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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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憲法 (荷蘭語:Grondwe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是荷蘭王國的兩份基本政治文件之一(另一份是《荷蘭王國章程》,是在整個荷蘭王國具有憲法效力的文件),[1] 也是荷蘭歐洲本土和荷蘭加勒比區的基本法。荷蘭王國的阿魯巴、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有自己的憲法。通常認為起源於1815年憲法,建立了君主立憲制,荷蘭王國憲法是世界上仍在使用的第三古老的憲法。
1848年代的修訂建立了議會民主制,1983年荷蘭憲法進行了一次重大修正,大多數文本被重寫並且增加了公民權利。憲法禁止司法機關對法律和條約等進行合憲審查,這被認為是立法機關的權利。荷蘭王國沒有憲法法院,除了荷屬聖馬丁有一個負責當地事務的憲法法院。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荷蘭王國憲法 (1848年)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荷蘭王國憲法 (1887年)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荷蘭王國憲法 (19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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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對整個荷蘭生效的第一部憲法是1579年制定的,建立了七省聯邦的共和國。
1794年法國入侵後,建立了巴達維亞共和國,1798年5月1日制定了荷蘭歷史上第一部現代意義的憲法,1810年巴達維亞共和國被法國吞併。
拿破崙戰敗後,荷蘭重新獨立,1815年8月24日荷蘭國王威廉一世發布了新的憲法,即現行憲法的第一版。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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