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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定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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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定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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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由2013年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訂定。依據該法,「文化遺產」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文明或文化見證、且應特別加以維護和弘揚的財產」,分為「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前者進一步分為「被評定的不動產」與「被評定的動產」[1]被評定的不動產(葡萄牙語:bens imóveis classificados)又稱文物建築[2],分為紀念物(monumentos)、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edifícios de interesse arquitectónico)、建築群(conjuntos)及場所(sítio)。《文化遺產保護法》取代了葡屬澳門1984年的法令第五六/八四/M號《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與1992年的法令第八三/九二/M號[1],法令第八三/九二/M號附件中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羣及地點[3]」延續為《文化遺產保護法》體制下被評定的不動產[1]。截至2024年,澳門政府依據《文化遺產保護法》於2017年[4]、2019年[5]、2021年[6]、2024年[7]評定了4批不動產,又於2018年單獨評定了荔枝碗船廠片區[8],連同《文化遺產保護法》之前的不動產,數量統計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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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保祿學院天主之母教堂遺址(大三巴牌坊、前地及石階)為被評定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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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以下的列表中的地區位置、代號、名稱、位置出自澳門文化遺產網[2],評定年份出自法令或行政法規[3][4][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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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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