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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

1971年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制訂的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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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是1971年國際海事組織(時稱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於比利時布魯塞爾通過,於1978年10月16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1971年後該公約原本經1992年議定書(英語:FUND92)修正,後者1996年5月30日生效,前者2002年5月24日失效。[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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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各締約國考慮到《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不能在所有情況下對油污損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部賠償,反而給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額外的經濟負擔;為保證能對油污事件的受害者提供其全部損失的賠償,同時能解除船舶所有人受該公約所加予的額外經濟負擔,制訂該公約。[2][6]

內容

1992年議定書設立了1992年國際油污賠償基金,並規定每起污染損害事故可至多獲得1.35億特別提款權的償額。[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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