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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皓揚虐殺流浪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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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皓揚虐殺流浪貓事件是一宗最早於2015年12月28日在台灣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停車場發生的流浪貓大橘子虐待致死事件,事件兇嫌為澳門籍前台灣大學僑生陳皓揚(前澳門培正中學畢業生)於2016年5月11日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法院審理期間同一嫌犯又於8月1日在台灣台北市文山區蔬食餐廳再次殺店貓斑斑而再次被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此改依通常程序將兩案合併審理[1]。
陳皓揚曾經於2016年1月至2月保釋期間返回澳門過年,在此期間澳門有三隻流浪貓同樣受虐死亡。陳皓揚因為涉嫌連串殺貓事件,在台灣備受關切甚至引起公憤,也令各界再次關注動物的保護,以至修法加重對動物虐殺的刑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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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兇嫌
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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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勒令退學
在「大橘子」案發生後,台大已對陳皓揚做了11次輔導、2次到台大精神科鑑定,確定陳皓揚精神沒有異常[12]。陳皓揚涉嫌連續虐殺街貓大橘子、斑斑,其就讀的國立台灣大學召開校內獎懲委員會後,於8月30日宣布決議對陳皓揚執行退學處分。陳皓揚已經於殺害大橘子後被記過處分,再犯且是觸法行為,依照大學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台大決定勒令陳皓揚退學。雖然陳皓揚已修畢所須學分,但不會取得台大的畢業證書,只能申請修課證明其曾在台大修讀相關課程[13]。
宣判
2016年10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因陳皓揚坦承虐殺「大橘子」與「斑斑」,法官因而認定陳皓揚罪行,而「動物保護」已成為國際重要普世價值,陳皓揚卻漠視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違反《動物保護法》,雖經台大醫院診斷為注意力缺失過動及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等疾患,但未因此達到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會欠缺辨識能力,且「斑斑」案是經警方通知到案,未構成「自首」,均不構成減刑要件。法官認為陳皓揚犯下「大橘子」案後因法院審案壓力遽增,又為報復動保團體與愛貓人士嚴厲批評而再犯「斑斑」案,2案均手段殘忍,罔顧、輕蔑動物生命,審酌陳皓揚認罪及檢方各求刑6月等,因此判處陳皓揚應執行10個月有期徒刑,併科35萬元罰金,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因此,陳皓揚可以繳納新臺幣95萬元罰金,來換取不必入監服刑。陳皓揚及檢方均未提出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事件影響及回應
臺灣方面
陳皓揚的連續虐貓罪行引起台灣各界關注及公憤[14][15][16],同時有輿論提出對動物權利的維護,關乎社會的文明,認為要加強對虐待動物的刑罰。
農委會主委曹啟鴻嚴正譴責虐殺「大橘子」及「斑斑」的陳皓揚,又希望教育界納入尊重動物生命的教育,並且加強動物保護的相關法治觀念,避免發生任何虐待、傷害,甚至殺害動物的遺憾事件[17]。
澳門方面
駐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向澳門電台記者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主動透過台大和學生組織聯絡陳皓揚,但陳皓揚未向澳門政府求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譴責陳皓揚的虐貓行為。[18]
後續
2018年3月,被台大飭令退學的陳皓揚認為在學分已修畢符合畢業資格下應獲學歷,於是經台北高級行政法院向台大提起告訴但被法官認為其行為嚴重損害校譽,台大有權拒發畢業證書,將陳皓揚的告訴駁回。[19]台灣蘋果日報報導陳皓揚事後黯然返回澳門並在當地公司任文職工作,而案發後「幾乎所有台灣朋友都疏離他」。[20]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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