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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政府
马来西亚行政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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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政府(英語:Government of Malaysia;馬來語:Kerajaan Malaysia)簡稱聯邦政府,主要指位於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和布城聯邦直轄區的馬來西亞聯邦政府。
馬來西亞是一個由13個州屬組成的聯邦制、議會民主制和選舉君主立憲制國家。馬來西亞國會體制沿襲自英國國會的西敏議會制,也被歸類為代議民主制。馬來西亞的法律體系是英美法系,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將聯邦權力分成三個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3],三權之間相互制衡。三權分立制在聯邦及全國13州都一樣,以貫徹作為治國基礎的聯邦概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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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元首
儘管最高元首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名義上的最高權力,可自行行使職權和皇家特權,但在實際運作上,憲法同時也限制了他的權力。最高元首必須顧慮首相和內閣的意見行使他的行政權,以及依照國會的決定行使他的立法權。[5][6]
雖然最高元首被認為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但嚴格來說聯邦政府是以最高元首的名義運作。名義上,最高元首「通過憲法下放權力」給首相,聯邦政府則以最高元首的名義治理國家。因此,聯邦政府也被稱為「陛下政府」(馬來語:Kerajaan Seri Paduka Baginda;英語:His Majesty's Government),[7][8]而最高元首在國會開幕發表施政御詞時也會稱聯邦政府為「朕的政府」(馬來語:Kerajaan Beta)。[9]
最高元首雖然是立憲君主制國家元首,在行使職權時必須顧慮首相和內閣的意見。但聯邦憲法賦予最高元首三個酌情權,可在無需顧慮首相和內閣的意見下行使,即:
聯邦政府
馬來西亞聯邦政府由馬來西亞首相領導,他也被稱為政府首腦。
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馬來西亞國會是馬來西亞的的聯邦立法機構。馬來西亞國會的體制是沿循英國國會的西敏議會制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兩院,上下兩院再加上最高元首即構成馬來西亞的立法體制。任何涉及到聯邦之法案的執行都必須經過上議院和下議院三讀後再經由最高元首陛下御准後才能通過並在憲報發布。
馬來西亞國會的體制沿襲自英國國會的西敏制,採用兩院制,由馬來西亞上議院和馬來西亞下議院組成。[10][11]上議院的70名上議員的任期為三年(最多可連任兩屆),其中26名上議員由全國13個州的州立法議會選出(各州2位),4位由最高元首委任以代表3個聯邦直轄區(吉隆坡2名,布城1名與納閩1名),其餘的40名上議員由馬來西亞最高元首在首相的建議下委任以代表聯邦政府。下議院的222名下議員則通過全國222個國會選區選舉產生。馬來西亞國會遵循多黨制,任何政黨在國會下議院獲得111個議席或以上即可組成聯邦政府。國會的法定最高任期為五年,最高元首可以依據聯邦憲法,使用皇室特權隨時解散國會,但通常是在首相的建議下執行其職權。[12]
馬來西亞的任何法案在生效前需交予最高元首御准,如果最高元首拒絕御准法案,法案將會回到國會並由兩院重新通過。該法案再次被兩院通過時可無視最高元首的否決權自動成為法律。法律會在憲報上公布後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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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歸於由首相所領導的內閣,首相也是內閣首腦。《馬來西亞聯邦憲法》闡明首相必須是來自下議院的議員,因此最高元首會委任由下議院以簡單多數選出的一位議員擔任首相。[13]內閣則從上議院和下議院選出,並對國會負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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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法律制度是基於自英國的英美法系而成,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1985年前,馬來西亞的最高法院為英國樞密院,而如今為馬來西亞聯邦法庭,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為聯邦的最高法院,有權向國會的立法或政府的決策提出異議或要求予以解釋的司法案件作出裁決,審理憲法和憲制案件的訴案。其次是上訴庭,兩個高等法庭(一個在馬來西亞半島,一個在東馬)。各個司法管轄區的下屬法院包括仲裁法庭和裁判法庭。此外,馬來西亞還設有負責審理涉及馬來統治者案件的特別法庭,以及負責審理所有觸犯伊斯蘭法律的穆斯林案件的伊斯蘭法庭。[註 1]
州政府
馬來西亞的13個每州政府都是依據各州的州憲法建立和運作。每個州都有一個基於一院制的州立法議會。州議會由作為州統治者(蘇丹或拉惹或州元首)、一名議長以及州議員組成。州議員由各州選區的人民選出,最長任期為五年。蘇丹或州元首有權在州務大臣或首席部長的建議下解散州議會。一旦州議會被解散,州選舉必須在解散日起60天內舉行。州議員也可同時擔任國會下議員。在正式成為州議員前,州議員必須在州議長面前宣誓就職。該議員必須宣誓並承諾將盡忠職守與忠於州和國並遵守、保護與捍衛憲法。
州政府由州務大臣(9個有世襲統治者的州屬[註 2])或首席部長(4個有非世襲州元首的州屬[註 3])領導,[12]由各州的州立法議會以簡單多數原則產生。州務大臣和首席部長會建議他們各州的世襲統治者或非世襲州元首行使他們的職權。在9個有世襲統治者的州屬中,州世襲統治者必須根據州議會的推薦,委任一位馬來人穆斯林擔任州務大臣。而在其餘4個非世襲州元首的州屬中,首席部長必須是由州議會推薦,並無任何宗教和種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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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Pihak Berkuasa Tempatan)的地位低於州政府,是州政府體系中最低一級的行政機關,但地方政府的設置是聯邦政府的權限。根據各縣的人口與發展程度不同,地方政府可設置三類其中之一,包括了是市政廳(Majlis Bandaraya)、市議會(Majlis Perbandaran)和縣議會(Majlis Daerah)。
其他
馬來西亞武裝部隊是馬來西亞的武裝部隊,由馬來西亞陸軍、馬來西亞皇家海軍和馬來西亞皇家空軍組成,效忠於最高元首一人。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則負責在國內執法。
馬來西亞選舉分為2個級別,分別為「聯邦選舉」以及「州選舉」。聯邦選舉是在全國222個國會選區中,選出下議院的議員;而州選舉則是選出各州立法議員。
註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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