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指揮槍
中国共产党领袖毛泽东提出的军事战略指导方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黨指揮槍」一言最初出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澤東在1938年寫成的《戰爭和戰略問題》一文,原文為「我們的原則是黨指揮槍,而決不容許槍指揮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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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認為,由於帝國主義與封建制度的雙重壓迫,中國共產黨是無法通過和平合法性鬥爭取得勝利;他還提到,在第一次國共合作期間,中共「忽視了軍隊的爭取,片面地着重於民眾運動」,最終在國共分裂後遭到鎮壓;然後,毛澤東以中國國民黨控制軍隊的戰爭史來引例說明中共應該「槍桿子裏面出政權」,同時提出了「黨指揮槍,而決不容許槍指揮黨」的原則。[1]
中國共產黨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2][3][4],把軍隊視為維護政權的工具,即「用槍桿子鞏固政權」[5],反對軍隊國家化[6][7][8]。
發展歷史
中國共產黨從早期建立時,在第一個綱領中明確提出「革命軍隊必須與無產階級一起推翻資本家的政權」。毛澤東認為,中國共產黨無法通過和平方式在革命鬥爭中取勝,而且在國共第一次合作中,因為忽視了軍隊的爭取,片面地着重於民眾運動,[1]從而被武裝鎮壓,所以確立了中國共產黨必須建立一支共產黨獨立領導的革命軍隊。
之後在秋收起義嚴重挫折,人員大量損失,軍心渙散。該次起義部隊領導者毛澤東在三灣村對剩餘人員進行改編(三灣改編),並且落實「支部建在連上」,從組織上實現了黨對基層和士兵的直接掌握。其曾經在1928年11月25日《井岡山的鬥爭》一文中總結說,中國工農紅軍之所以艱難奮戰而不散,「支部建在連上」是一個重要原因。[9]
在長征途中,張國燾與毛澤東依靠兵權,曾多次試圖爭奪中共中央的領導權,中共中央因北上與南下的分歧分裂為二,後來南下期間損兵折將的張國燾被共產國際命令取消其「第二中央」。毛澤東在1938年11月6日《戰爭和戰略問題》一文中表示:「共產黨員不爭個人的兵權,但要爭黨的兵權,要爭人民的兵權。我們的原則是黨指揮槍,而決不容許槍指揮黨。」
中國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國共第二次合作,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要求中共交出軍隊、放棄軍權,並派遣康澤到八路軍任政治部副主任,遭到毛澤東的拒絕。而在黨內,王明主張「建立全國統一的國防軍」,毛澤東也因此強調指出,紅軍及一切游擊隊中,共產黨不許可「共產黨絕對獨立領導」的原則上動搖。據此,中共恢復了部隊政治委員制度和政治部的名稱。[9]
法律基礎與實現
1975年和1978年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之規定,故這兩部憲法均明確肯定黨領導軍隊,而排斥軍隊國家化。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於1982年,其對軍隊有以下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而另外有一部分組織條例用以規定該原則:
-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其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屬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10]
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通過一系列根本制度來保證,主要包括:軍隊的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集中於黨中央和中央軍委、軍隊黨委制、政治委員制、政治機關制等。[11]
- 軍隊的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集中於黨中央和中央軍委[註 1]: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其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屬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這就從法律上確立了黨領導軍隊的基本制度,同時又明確了國家對軍隊的領導。
- 軍隊黨委制: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建立各級黨的委員會(支部)的制度。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部隊的單位設立黨的委員會,在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在連和相當於連的單位設立黨的支部。黨的各級委員會(支部)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實行黨委(支部)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
- 政治委員制: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連級以上部隊設立政治主官的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團以上部隊設立政治委員,營設立政治教導員,連設立政治指導員。其他相當等級單位政治主官的設立,由中央軍委或者中央軍委授權的單位決定。
- 政治機關制: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團級以上部隊設立政治機關的制度。在全軍設立總政治部,在旅級以上部隊設立政治部,團設立政治處;其他相當等級單位政治機關的設立,由中央軍委或者中央軍委授權的單位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政治機關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評價
1989年,鄧小平表示:「我們的傳統是軍隊聽黨的話,不能搞小集團,不能搞小圈子,不能把權力集中在幾個人身上。軍隊任何時候都要聽中央的話、聽黨的話,選人也要選聽黨的話的人。軍隊不能打自己的旗幟。」[13]
1995年,江澤民在中央軍委擴大會議上講話,指出必須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他說:「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軍執行的政治任務是通過武裝鬥爭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國,就是毛澤東同志講的『槍桿子裏面出政權』。新中國成立以後,我軍執行的政治任務是維護祖國統一,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衛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也就是用槍桿子鞏固政權、捍衛社會主義江山。」
2004年,胡錦濤在中央軍委擴大會議上指出:「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我軍建設和發展的首要問題。我們對這個問題要始終關注、抓住不放,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有絲毫含糊和動搖」。
軍隊國家化的態度
2011年3月,中央軍委副主席徐才厚在駐福建部隊調研時強調,要旗幟鮮明地抵制「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14]
2012年5月15日《解放軍報》發表評論文章《領導幹部要做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的表率》指出:一直以來,「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軍隊國家化」的鼓譟聲不絕於耳,必須深刻認清這些錯誤言論背後的陰謀,深刻理解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歷史淵源和地位作用,切實在這個重大原則立場上不猶豫、不含糊、不動搖。必須帶頭遵守和執行根本制度,自覺把自己置於黨組織的領導之下,確保槍桿子永遠聽黨指揮。[15]
有評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未能明確寫出「軍隊國家化」,但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之規定從程序上已經規定了軍隊統帥應由國家機關而非政黨選舉產生,且其法律條文並未排除全國人大選舉中國共產黨外其他政黨人員或無黨派人士統帥軍隊之可能,故該憲法已具備軍隊國家化的實質。[16]
其他社會主義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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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多個社會主義國家遵從「黨指揮槍」的原則,執政黨的主要負責人在多數情況下兼任軍事統帥,以鞏固黨對國家的絕對領導:[來源請求]
主權國家 | 政黨領袖 | 政黨職務 | 國家職務 | 軍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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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社會主義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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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蘇聯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前期:蘇聯部長會議主席 後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 末期:蘇聯總統 |
前期:蘇聯國防委員會主席 後期:蘇聯國防會議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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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統一社會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德意志統一社會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務委員會主席 |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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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羅馬尼亞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羅馬尼亞總統 | 羅馬尼亞武裝部隊總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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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保加利亞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保加利亞國務委員會主席 | 保加利亞人民軍總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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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統一工人黨中央委員會第一書記 | 波蘭統一工人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波蘭國務委員會主席 | 波蘭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 波蘭人民軍總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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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捷克斯洛伐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捷克斯洛伐克總統 | 捷克斯洛伐克國防委員會主席 捷克斯洛伐克人民軍總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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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社會主義工人黨總書記 | 匈牙利社會主義工人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匈牙利總統 | 匈牙利人民軍總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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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民革命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蒙古人民革命黨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委員 | 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主席 | 蒙古人民軍總司令 |
現存的社會主義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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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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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越南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 | 越共中央軍事黨委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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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勞動黨總書記 | 朝鮮勞動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 | 朝鮮國務委員長 | 朝鮮勞動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最高司令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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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人民革命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老撾人民革命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 | 老撾人民革命黨中央國防與治安委員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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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一書記 | 古巴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古巴共和國主席 | 古巴革命武裝力量總司令 |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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