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
國體類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聯邦制(federation),又稱複合制,指的是由兩個以上具有一定主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邦、州)通過簽署統一憲法(聯邦憲法)建立跨境的「中央政府」(聯邦政府)部分代理成員事務,從而結合成更大的主權實體(聯邦)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國家元首通常為君主或民選領導人,屬於地方分權的一種。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0年10月16日) |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0年10月16日) |
聯邦制可分為聯邦共和國和聯邦君主國,由各個成員國組成,各成員國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獨立享有主權的國家;加入聯邦之後,各實體單位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政治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可受到法律的保護,使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並享受地方分權,在各自政區、行省內擁有獨立不受聯邦管制的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成員國把各自的部分主權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管理內部事務的部分自治權力[1],國民享有聯邦和各成員單位的雙重國籍[1]。
聯邦憲法明確界定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各自的地方政府所保留的權力,即聯邦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的參與。邦成員有自己的獨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和聯邦的最高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不存在隸屬關係,屬於平等關係。聯邦國家的主權由聯邦和各成員單位分享,聯邦政府對外代表國家主權。但是各聯邦成員也在聯邦憲法允許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外交獨立性,可以與其他外交主體簽訂一些協議,部份聯邦成員單位也可以以聯邦成員國的身份參與各個國際組織[1]。以美國聯邦憲法為例,未指明屬聯邦政府(或上級行政區憲制文件未指明屬上級行政區政府)之權力,即屬邦(州或下級行政區)所有,稱為「剩餘權力」或「保留權力(英語:Reserved powers)」。
主條目:聯邦制國家成員
More information 國家, 正式國名 ...
國家 | 正式國名 | 政區 | 國家元首 | 政府首腦 | 政體 | 領土 |
---|---|---|---|---|---|---|
阿根廷[2] | 阿根廷共和國 | 23個省,一個自治市 | 總統 | 總統 | 總統制 | |
奧地利[3] | 奧地利共和國 | 9個州 | 總統 | 總理 | 議會制 | |
波黑[4]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2個政治實體,1個特區 | 主席團 | 部長會議主席 | 委員會制 | |
巴西[5] | 巴西聯邦共和國 | 26個州,1個聯邦特區 | 總統 | 總統 | 總統制 | |
埃塞俄比亞[6] | 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 | 9個州,2個特別市 | 總統 | 總理 | 議會共和制 | |
德國[7]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16個州 | 總統 | 總理 | 議會民主制 | |
印度[8] | 印度共和國 | 29個邦,7個中央直轄區 | 總統 | 總理 | 議會民主制 | |
墨西哥[9] | 墨西哥合眾國 | 31個州,1個聯邦區 | 總統 | 總統 | 總統制 | |
尼泊爾[10] | 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 | 7個省 | 總統 | 總理 | 議會共和制 | |
尼日利亞[11] | 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 | 36個州,1個首都區 | 總統 | 總理 | 總統制 | |
巴基斯坦[12] |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4個省,2個自治區,2個領地 | 總統 | 總理 | 議會共和制 | |
瑞士[13] | 瑞士聯邦 | 26個州 | 聯邦委員會 | 聯邦委員會 | 委員會制 | |
美國[14] | 美利堅合眾國 | 50個州,1個聯邦特區,1個合併非建制領土,15個未合併非建制領土 | 總統 | 總統 | 總統制 | |
俄羅斯[15] | 俄羅斯聯邦 | 46個州,1個自治州,22個自治共和國,4個自治區,9個邊疆區,2個聯邦直轄市 | 總統 | 總理 | 半總統制 | |
委內瑞拉[16] |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 23個州、1個首都特區和1個聯邦領地 | 總統 | 總統 | 總統制 | |
伊拉克[17] | 伊拉克共和國 | 19個省,1個自治區 | 總統 | 總理 | 議會制 | |
科摩羅[18] | 科摩羅聯盟 | 3個島 | 總統 | 總統 | 總統制 | |
蘇丹[19] | 蘇丹共和國 | 18個州 | 總統 | 總理 | 總統制 | |
南蘇丹[20] | 南蘇丹共和國 | 28個州 | 總統 | 總統 | 總統制 |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21]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4個州 | 總統 | 總統 | 總統制 | |
索馬里[22] | 索馬里聯邦共和國 | 18州,6個聯邦成員州 | 總統 | 總理 | 議會共和制 |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