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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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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基本法规,1953年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曾于1982年12月、1986年12月 、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2020年10月及2025年3月八次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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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共有十一章,分别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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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592e6f7bc0c46f19b5af09136efacab.s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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