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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全国性公民投票

中華民國以全國事務為議決範圍的公民投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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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全国性公民投票是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公民投票法》,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为范围实施的公民投票公民复决。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不记名等方式进行。且主管机关公告公投结果起两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提出。截至2025年为止,中央选举委员会共公告并举行21个全国性公民投票案投票,以及一次宪法复决投票。[1]

公民投票法公投

2017年12月,为了解决过去被诟病的“双二分之一”以及公投审议委员会制度,立法院通过修正公投法部分条文大幅降低公投限制,并有部分变动[2]

  1. 提案门槛从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的千分之五,调降到万分之一
  2. 连署门槛则从5%降到1.5%
  3. 通过门槛则从选举人总数1/2降为1/4,取消原有的总投票率门槛。有效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四分之一以上,且有效同意票超过不同意票,即为通过。
  4. 全国性公投可以采不在籍投票,但施行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目前法律尚未立法,因此仍需返回户籍地投票)
  5. 废除具否决权、认定权的公投审议委员会。改由中选会进行审查。(仅能做形式审查)
  6. 新增了电子连署系统认证码,可以依此来征求连署。(目前电子系统尚未建立,只能透过纸本)
  7. 公投年龄由20岁下修为18岁。

2019年6月,立法院再度通过修正公投法,主要明定公民投票将不与全国性选举同时进行,并改为2021年起,每两年的8月第四个星期六进行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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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公民复决

除《公民投票法》内规定的公投办法,另有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举行的修宪复决公投,该种公投须由立法院通过后送交公民复决。其连署门槛、投票年龄门槛与其他部分规定由宪法增修条文而非公民投票法规定。目前宪法复决年龄门槛为20岁。

全国性公民投票列表

2004年

该年度之公民投票案,由时任总统陈水扁依《公民投票法》的“防御性公投”条款提出,于2004年3月20日与总统选举同日同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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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该年度公投案共4案,分别于2008年1月12日与立法委员选举(第3案、第4案),以及2008年3月22日与总统选举(第5案、第6案)同日同时举行。其中第3案、第5案由前民主进步党主席游锡堃领衔提出,第4案由前财政部部长王建煊领衔提出,第6案由副总统参选人萧万长领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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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因《公民投票法》于2017年底在立法院通过修法,从提案人人数、连署人人数、公投通过票数、公投年龄等多方面降低了公投的门槛,而使本年度公民投票成为中华民国历史上,全国性公民投票案数最多的一次,也是首次有公投议案得到通过。

本年度公民投票案与九合一地方选举同时举办。所有有送出连署书给中选会审查的公投提案共计10案,其中仅以核养绿公投因连署合格份数为279,419份未达成立门槛281,740份,在经过10月17日再送件[4]23,251份后,10月23日中选会宣布成立,为全国性公民投票第16案。该年度公民投票在11月24日举行。

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 7 案至第 16 案公投公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含公民投票案之编号、主文、理由书、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公民投票权行使范围及方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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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019年6月公投法三读通过后,确认下一次全国性公民投票将不会与2020年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同时举办[5]

根据修正后之公民投票法,下一次公投原定于2021年8月28日(第四个星期六)举行,但由于疫情影响,将延期至2021年12月18日举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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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宪法修正案)

2022年3月25日,第十届立法院三读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调整为年满18岁,根据宪法增修条文,将于公告半年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公民投票复决[7]

4月15日,中选会举行委员会议,会中讨论通过2022年宪法修正案之复决案投票日期,定于2022年11月26日,与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行投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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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2025年5月16日,第十一届立法院通过由中国国民党所提之“反废死”公投,及台湾民众党提出的核三延役公投(或称核三重启公投)两案,交中选会办理。

5月23日,中选会召开临时委员会议,因认为反废死非属“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而否决该提案;核三延役一案则定于2025年8月23日投票,与“大罢免”中7件罢免案并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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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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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公投案题目

  1. 台湾人民坚持台海问题应该和平解决。如果中共不撤除瞄准台湾导弹、不放弃对台湾使用武力,您是否赞成政府增加购置反导弹装备,以强化台湾自我防卫能力?
  2. 您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共展开协商,推动建立两岸和平稳定的互动架构,以谋求两岸的共识与人民的福祉?
  3. 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则制定“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将中国国民党党产还给全民:中国国民党及其附随组织的财产,除党费、政治献金及竞选补助金外,均推定为不当取得的财产,应还给人民。已处分者,应偿还价额。
  4.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国家领导人及其部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措施,造成国家严重损害之责任,并由立法院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政府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维全民利益,并惩处违法失职人员,追偿不当所得?
  5.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取代中华民国,台湾成为国际孤儿。为强烈表达台湾人民的意志,提升台湾的国际地位及参与,您是否同意政府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
  6. 您是否同意我国申请重返联合国及加入其他组织,名称采务实、有弹性的策略,亦即赞成以中华民国名义、或以台湾名义、或以其他有助于成功并兼顾尊严的名称,申请重返联合国及加入其他国际组织?
  7. 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发电厂发电量?
  8. 您是否同意确立“停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煤发电厂或发电机组(包括深澳电厂扩建)”之能源政策?
  9. 你是否同意政府维持禁止开放日本福岛311核灾相关地区,包括福岛与周遭4县市(茨城、枥木、群马、千叶)等地区农产品及食品进口?
  10.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
  11. 你是否同意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国中及国小),教育部及各级学校不应对学生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之同志教育?
  12.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13. 你是否同意,以“台湾”(Taiwan)为全名申请参加所有国际运动赛事及2020年东京奥运?
  14.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别二人建立婚姻关系?
  15. 您是否同意,以“性别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国民教育各阶段内实施性别平等教育,且内容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
  16. 您是否同意:废除电业法第95条第1项,即废除‘核能发电设备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运转’之条文?
  17. 您是否同意核四启封商转发电?
  18. 你是否同意政府应全面禁止进口含有莱克多巴胺之乙型受体素猪只之肉品、内脏及其相关产制品?
  19.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后半年内,若该期间内遇有全国性选举时,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规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应与该选举同日举行?
  20. 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气接收站迁离桃园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观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线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
  21. 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发电厂经主管机关同意确认无安全疑虑后,继续运转?

参见

资料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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