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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立法院
1996-1999年立法院屆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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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届立法院是中华民国行宪后的第三届立法院,该届立法委员任期自1996年2月1日起至1999年1月31日止,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产生,共召开了6个会期和1次临时会[1]。本届由于在野势力的规模首度对执政党形成威胁,自第三会期开始了“朝野协商制度”,将党团协商法制化[2]:1-9[3]:116-118。另外,立法院于1997年时向台湾省政府购入台北济南办公大楼作为委员研究大楼(中兴大楼)[4],立法院秘书处的图书资料室也在1999年1月升格为国会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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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次概况
注:粗体字者为执政党。
重大事件
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在本届立院仅掌握85席略微过半的席次,在野的民主进步党于时任党主席施明德的主导下,主动与意识形态完全相左的新党寻求合作,并以副院长之位为交换条件,企图说服国民党籍的5席原住民立委倒戈,以夺得国会议长的宝座。而新党也罕见与民进党达成共识,力图合作拉下国民党的立院龙头位置;惟最后投票时,扁系立委张晋城跑票投下废票,国民党籍的刘松藩以1票之差险胜民、新两党共推的施明德,最终未上演在野联合扳倒执政党的戏码[5]。然而此次“危机”也让国民党改变了对原住民立委争取权益的回应姿态[6]:135-147。
本届立院开议时,总统李登辉以时任行政院院长连战已获慰留为由,拒绝向新一届立法院提名阁揆,引发在野党立委不满,并在执政党战术失误下通过“咨请总统重新提名阁揆”的决议;但迫于人数劣势,连战的人事案仍获同意过关[7]。由于连战在同年3月当选副总统,在野党认为阁揆兼任副总统有违宪疑虑,因此在新党及民进党立委各自声请释宪后,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释字第419号解释》认定兼任违宪,国民大会遂提出宪法修正案,透过增订立院倒阁权作为取消阁揆同意权的条件[8],至此奠定双首长制的政治体制。
通过法案
第3届立法院通过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 《洗钱防制法》
- 《烟害防制法》[9]:59-62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199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新市镇开发条例》
- 《都市更新条例》
-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 《动物保护法》
- 《地方制度法》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
除此之外,本届立法院另通过以下重要法案的修正:
- “国会改革五法”:修订《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立法委员行为法》、《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和《立法院议事规则》。[11]
- 《财政收支划分法》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立法委员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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