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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立法院

1996-1999年立法院屆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第三屆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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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届立法院中华民国行宪后的第三届立法院,该届立法委员任期自1996年2月1日起至1999年1月31日止,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产生,共召开了6个会期英语Meeting (parliamentary procedure)和1次临时会[1]。本届由于在野势力的规模首度对执政党形成威胁,自第三会期开始了“朝野协商制度”,将党团协商法制化[2]:1-9[3]:116-118。另外,立法院于1997年时向台湾省政府购入台北济南办公大楼作为委员研究大楼(中兴大楼)[4],立法院秘书处的图书资料室也在1999年1月升格为国会图书馆

事实速览 第3届立法院, 概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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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次概况

更多信息 颜色, 政党名称 ...

注:粗体字者为执政党。

重大事件

二月政改

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在本届立院仅掌握85席略微过半的席次,在野的民主进步党于时任党主席施明德的主导下,主动与意识形态完全相左的新党寻求合作,并以副院长之位为交换条件,企图说服国民党籍的5席原住民立委倒戈,以夺得国会议长的宝座。而新党也罕见与民进党达成共识,力图合作拉下国民党的立院龙头位置;惟最后投票时,扁系立委张晋城跑票投下废票,国民党籍的刘松藩以1票之差险胜民、新两党共推的施明德,最终未上演在野联合扳倒执政党的戏码[5]。然而此次“危机”也让国民党改变了对原住民立委争取权益的回应姿态[6]:135-147

取消阁揆同意权

本届立院开议时,总统李登辉以时任行政院院长连战已获慰留为由,拒绝向新一届立法院提名阁揆,引发在野党立委不满,并在执政党战术失误下通过“咨请总统重新提名阁揆”的决议;但迫于人数劣势,连战的人事案仍获同意过关[7]。由于连战在同年3月当选副总统,在野党认为阁揆兼任副总统有违宪疑虑,因此在新党民进党立委各自声请释宪后,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释字第419号解释》认定兼任违宪,国民大会遂提出宪法修正案,透过增订立院倒阁权作为取消阁揆同意权的条件[8],至此奠定双首长制的政治体制。

通过法案

第3届立法院通过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除此之外,本届立法院另通过以下重要法案的修正:

立法委员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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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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