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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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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会的增选补选与增加名额选举为中华民国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迁台后至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前举行的有限度中央民意代表选举。该类选举的法源为第一届国民大会制定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中华民国政府称第二次国共内战为“动员戡乱”。前后曾经公布三办法以规范在政府实际管辖领土(自由地区;包含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举行包含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等三种国会议员(中央公职人员、中央民意代表)之选举。
-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1969年(民国58年)3月27日由第四任总统蒋中正公布。1972年(民国61年)随新办法公布而不再选举。
-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72年(民国61年)6月29日由第五任总统蒋中正公布。1980年(民国69年)随新办法公布而不再选举。
-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80年(民国69年)由第一届立法院制定,将国会选举法制化,该年5月14日由第六任总统蒋经国公布。
政府也因为选举形式法制化而配合制定《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修正办法》。
以上法规均随1991年(民国80年)5月1日第八任总统李登辉宣告动员戡乱时期终止而失效。而《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则在母法废止后修正改名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成为今日之法规。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后,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全面改选。此后所有国会议员完全由台湾人民选出,在台湾定期改选成为常态,成为台湾民主政治体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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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47年(民国36年)11月至1948年(民国37年)1月,国民政府于第二次国共内战持续进行中的状态下,依照1946年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举行了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包含国民大会代表直选、立法委员直选及监察委员间接选举。1948年(民国37年)5月,新当选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在南京市召集第一次会议,并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利政府进行作战。
1949年(民国38年)12月,中华民国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之不利形势,宣布将政府迁往其甫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表盟军自日本占领领土台湾的首府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政府迁台后,因实际控制领土缩小以及分治局势的持久化,使宪法诸多规定产生窒碍难行之处。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与中国国民党控制的政府以内战和戡乱等理由,使用“宪法有关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一律延长至大陆光复地区次第办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选举为止”等临时条款条文,无限延续随政府来台的国会议员之任期。另有不少国会议员因支持中国共产党而选择留在中国大陆加入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
1969年(民国58年),政府迁台已届20年,许多未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年事已高难以视事,且原有之候补名单已经出现补完仍缺额之情况。为了符合“民主”、“行宪”表象,又不影响代表全中国之“法统”,以蒋中正主导的中华民国政府,决定以“自由地区人口增加”为由,在台湾对国会议员进行有限度的增选。为此,除了由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外,也由第四任总统蒋中正直接发布《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来作为改选台澎金马所占的国会议员员额的相关子法。以立法委员为例,《中华民国宪法》条文中,三百万人选出五名立法委员、超过三百万人每增加一百万人增加一人的原则来核算,当时人口约1400万的台澎金马,共需增补选11名立法委员。改选幅度仅为原来773名的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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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与《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均含通则、增选之名额、选举人、候选人、选举机关、选举程序、选举诉讼、附则共9章。而其后的《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范则更完善,并将地方选举纳入规范。各办法主要共同内容为:
- 选举适用范围为自由地区(包含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的中央民意代表(包含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
- 选举人须为中华民国国民、设籍于自由地区之选举区、年满20岁。
- 候选人须为中华民国国民、设籍于自由地区之选举区、高级中学以上学历、年满23岁(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或35岁(监察委员)。
- 办理选务机关由中央政府成立“选举总事务所”(后成为中央选举委员会),并在地方视需要设立选举事务所(选举委员会)。
- 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之选举方式为普通、平等、直接与无记名单记投票法;监察委员之选举方式为间接选举以无记名单记投票法。
- 当选人与1947年至1948年间选出之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共同行使职权。
各办法主要差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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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公布后经过核算,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须要增补选15名国民大会代表(台湾省台北县、彰化县、宜兰县、苗栗县、台南县、基隆市各1名;直辖市台北市2名;另外7名经由特殊选举选出)、增选11名立法委员(台湾省7名、台北市4名)及增选2名监察委员(皆为台北市)1969年(民国58年)12月20日,办法公告的同年年底,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举行增补选国民大会代表与增选立法委员的选举,顺利选出8名区域国民大会代表与11名立法委员。立法委员方面,自由地区选举人数6,694,978,投票人数3,682,357,投票率约55%。随后12月29日,甫改制直辖市两年之台北市也经由市议会选出2名自由地区增选监察委员。
1972年(民国61年),中华民国政府受到前一年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在联合国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等事件之影响,故对台湾本土政治改革的诉求予以有限度之回应,也加强标榜其“民主”、“行宪”表象。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在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定期选举”,并依其母法由第五任总统蒋中正公布《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后者所公示的改进办法,通常称为“增额民代”,与之前的“增选民代”做出区别。新办法中的应选名额数,国民大会代表从15名增加至53名、立法委员从11名增加至51名、监察委员从2名增加至15名。但增额民意代表改为定期改选制,其任期与宪法法定任期相同,国民大会代表六年、立法委员三年、监察委员六年。但在1947年至1948年间选出之第一届民意代表以及1969年选出之增选民意代表维持不改选。新办法公布后,于12月23日办理了第一次增额国民大会代表与立法委员选举;并于次年2月15日办理第一次增额监察委员选举。
1975年(民国64年)办理第二次增额立法委员选举后,原订三种中央民意代表的下一期增额选举应于1978年(民国67年)举行。但因为当时中华民国与美国断交,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内外局势。时第六任总统蒋经国以总统令延后选举。1972年选出之第一次增额国民大会代表、1975年选出之第二次增额立法委员与1973年选出之第一次增额监察委员均继续留任。
1980年(民国69年),因国内外局势缓和,蒋经国总统决定继续进行增额中央民意代表改选,并主导由第一届立法院制定《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将选举举行之细节法制化,而政府修正后之《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修正办法》仅对选举名额做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历经与美国断交后,蒋经国与中国国民党主导的中华民国政府深切警戒到其政权在国际上之孤立,故在国内施政上更大程度与诉求台湾民主化的党外运动与台湾本土化运动妥协,1980年代以后增额中央民意代表之应选名额均大幅增加。惟因为无法全面改选中华民国国会的事实,这些全世界独一无二,无法类比的“戡乱系列”的宪法法律,于本质上呈现“严重变形变质,民主宪政有名无实”的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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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全面改选
1988年(民国77年),蒋经国逝世后,继任总统的李登辉主导中华民国政府推行台湾民主化。1991年(民国80年)4月,第八任总统李登辉召集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制定含有国会在台湾全面改选相关规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两项决议1991年(民国80年)5月1日由李登辉总统公布生效。因母法废止,规范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民意代表选举的法规连同多数戡乱系列法律相继失效,看守状态的第一届立法院再次修正《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更名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并新增订相关选举法条做为民主化后国会选举之基础。
1991年(民国80年)12月31日,1947年至1948年间选出之与1969年选出的资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职,“万年国会”结束。而1986年选出的第三次增额国民大会代表、1989年选出的第六次增额立法委员与1987年选出的第三次增额监察委员则依照原法定任期继续行使职权至1993年(民国82年)1月31日。1993年2月1日,中华民国国会完成过渡至全面改选后完全由自由地区选出的第二届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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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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