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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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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英语:Commercial law),或称商事法,是关于企业商业交易规范的总称。

立法体系

民商分离制

民商分离是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商事上的规定皆在商法典中加以规定。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17年的卢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腊商法典、1838年的荷兰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时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等,都是民商分离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制

民商合一制是不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许多的商事上的规定皆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换言之,民商合一制是在规定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之外,连商人间之商业活动的相关规定亦制定于民法典之中。[1]

各国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内,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商法以单行民事法律方式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日本

日本的《商法》首次制定于1899年(明治32年),立法初期包含了第1编总则、第2编会社(公司)、第3编商行为、第4编手形(票据)、第5编海商等篇章。在后来的修法过程中,将部分重要商业事项如公司保险票据改采特别立法。

现行的日本的商法,狭义范围包含了《商法》中的第1编总则、第2编商行为、第3编海商等篇章,而广义的商法还包含了会社法(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业法、手形法(票据法)、小切手法(支票法)等特别法。

大韩民国

韩国的《商法》首次制定于1962年。经过数次修法过程后,现在的《商法》包含了第1编总则(총칙)、第2编商行为(상행위)、第3编会社(회사公司)、第4编保险보험)、第5编海商해상)、第6编航空运送(항공운송)等篇章。

中华民国(台湾)

中华民国的《民法》于1929年(民国18年)立法时,仿瑞士法采民商合一制,即在民法典之外没有另订商法典,许多的商事活动上的规定皆在民法中加以规定。另外也透过其它的特别法来加以补充,而这些和商业有关的特别法一般统称为“商事法”。现在台湾所称“商事法”中的重要内容包含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海商法等五部法律,广义的商事法包含所有与商业运作有关的法律命令判例以及解释等。

现行在台湾举办的各种国家考试中的“商事法”考科范围也依考试种类而略有不同。例如:

  •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行政执行官考试中的“商事法”包含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三法;
  •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第二试)以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考试(第二试)中的“商事法”包含公司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等三法,而海商法则另列于选考科目[2][3]
  •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民间之公证人考试中的“商事法”包含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四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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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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