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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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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简称档案管理局、档管局)是中华民国政府档案之最高主管机关,隶属国家发展委员会,局本部位于新北市林口区的国家档案馆。主要掌理档案法规之研修、档案管理政策的研拟、档案管理制度之推动、机关档案管理作业的辅导与评鉴、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负责国家档案的征集、移转;以及提供国家档案开放应用服务。
此条目过于依赖第一手来源。 (2024年2月15日) |

档案管理局设有国家档案阅览中心,提供国家档案和档案学书刊资料之咨询、阅览、抄录及复制等服务,并建置国家档案资讯网,促进档案之开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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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1999年12月15日,《档案法》通过。该法第3条规定,行政院应于该法公布后二年内设立“档案中央主管机关”掌理档案事项。
- 2000年3月1日,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成立“国家档案局筹备处”,展开档案管理组织、制度与相关法规建置工作。
- 2001年10月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档案管理局组织条例》。11月23日,“档案管理局”正式成立,隶属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2002年1月1日,《档案法》施行。
- 2002年3月1日,颁布《国家档案阅览中心使用须知》。
- 2011年4月29日,档案管理局成立“电子档案技术服务中心”。
- 2013年8月21日,制定公布《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与《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组织法》,档案管理局改隶国家发展委员会。12月16日,档案管理局搬迁至新北市新庄区行政院新庄联合办公大楼北栋9楼。12月26日,档案管理局伊通街办公室(台北市中山区伊通街59巷10号)转型为“电子文书档案服务中心”,3楼电子档案技术服务中心更名为“电子档案保存实验室”。
- 2014年1月22日,国家发展委员会成立,《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组织法》施行,档案管理局同时更名为“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 2018年7月1日,配合行政院省级机关去任务化政策,档案管理局接管台湾省政资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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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局长
组织
- 局长
- 副局长
- 主任秘书
- 副局长
另设国家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档案之判定、分类、保存期限、其他争议事项之审议,并兼档案管理与应用政策之咨询工作。
- 业务行政单位
- 企划组
- 档案征集组
- 档案典藏组
- 应用服务组
- 文书档案资讯组
- 秘书室
- 人事室
- 主计室
- 所属机构
- 电子文书档案服务中心
- 台湾省政资料馆
档案
- 国家档案
档案局保有228事件、美丽岛事件及其他重大事件档案;并办理裁撤机关(构)(行政院九二一震灾灾后重建委员会、台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硫酸铔股份有限公司等)、民营化之公营事业机构(台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机关1949年以前(大陆时期)的档案征集移转,并接受中华文化总会、私人团体珍贵文书之捐赠。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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