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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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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部门除首长行政长官外,由第一层司长、第二层局、第三层厅、第四层处所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另外,有部分机构直属行政长官,如廉政公署、审计署、澳门海关等。
组织架构
根据第2/1999号法律《政府组织纲要法》第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为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1]
历史
1999年,由当时七司“司法政务司”、“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经济协调政务司”、“保安政务司”、“传播、旅游暨文化政务司”、“社会事务暨预算政务司”、“运输暨工务政务司”分别统一为“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共五司;另外有部门调整及改称,如司法警察司改称司法警察局,并隶属保安司等;所有司(二级司)、局、厅、处,都分别改为局、厅、处;及取消了一些部门,如纪念葡萄牙发现事业澳门地区委员会等。
2025年10月,澳门特区政府公布第13/2025号行政法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设置及组织架构的一般制度》,明确规范公共部门组织架构的原则:[2]
- 明确行政公职局作为统筹部门,负责跟进、协调及评估特区政府按照法规开展的重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工作。
- 在内部架构方面,法规订定部门厅、处级附属单位的设立原则,包括应以合理分工与流程管理为原则,把性质相同、相近或流程上密切相关的职能及工作集中在同一附属单位执行;厅级单位负责履行所属部门的政策性目标和核心职能,且只有在必要时,方可下设处级单位。如履行的职能是为所属部门提供辅助性工作,尤其是涉及行政事务、人事财政、资讯、法律、公共关系等业务时,有关附属单位只可设置为处级。
- 部门的领导官职及内部附属单位的数量设定上限标准。
- 进一步完善项目组、自治基金及咨询组织的基本规范,明确有关实体不下设附属单位,亦不设自身人员编制。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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