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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临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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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临亨(1556年—1603年),字止之,号止菴,直隶苏州府昆山县军籍,太仓州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万历十六年(1588年)戊子科应天乡试举人,万历十七年(1589年)己丑科三甲七十二名进士,工部观政,六月授浙江西安县知县,适逢歉收,曾设粥救荒。二十年二月调海盐县,二十二年迁刑部主事,养病。二十六年补原职,二十七年江北审决,二十八年广东恤刑。二十九年升员外郎、云南司郎中,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擢浙江杭州府知府[1]。同年丁忧,准给假,治丧时卒,年四十八,葬于昆山祖坟[2][3]。临终前自草墓志铭,与家人诀别,谈笑而逝。撰有《粤剑编》四卷。
王临亨审案子为百姓主持公道,从不隔夜、从不拖拉,故被百姓称为“王一天”。他体恤百姓,规定凡老百姓到衙门打官司的费用,绝对不准超过一升米价,故又被百姓称为“王一升”。所撰墓志铭,自谓“身非不爱钱,独不爱负心钱”。
家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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