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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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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正职,通称“正部级”、“正省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三高的干部级别,对应级别为八级至四级[1]。在省部级正职这一级别无对应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对应为管理一级职员。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正部级公务员主要包括部分中共中央直属机构、部分国务院行政机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部分工作机构、全国政协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正职领导,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副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在地方,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直辖市市委书记、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直辖市市长、直辖市政协主席均属于正省级。[2]

相应职级、衔级、等级

相应职务和机构

待遇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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