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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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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正职,通称“正部级”、“正省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三高的干部级别,对应级别为八级至四级[1]。在省部级正职这一级别无对应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对应为管理一级职员。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正部级公务员主要包括部分中共中央直属机构、部分国务院行政机构、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部分工作机构、全国政协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正职领导,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副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在地方,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直辖市市委书记、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直辖市市长、直辖市政协主席均属于正省级。[2]
相应职级、衔级、等级
相应职务和机构
待遇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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