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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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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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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颁布的用于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勋章荣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发布特赦令、动员令的法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国家主席令接替原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后在国家主席职位缺位和被废除时期,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代替国家主席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重新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职务[1]。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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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5日至3月18日在北京召开,会上选举胡锦涛为新任国家主席,他取代江泽民成为第六位国家主席。他在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共颁布了87份主席令,第一份颁布于2003年3月16日,其内容为任命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的最后一份(第87号)主席令颁布于2008年2月28日,内容为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版。本列表列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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