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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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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会议(马来语:Majlis Raja-raja;英语:Conference of Rulers)是由马来西亚的9位世袭统治者和4位委任州元首在联邦宪法38条文下组成的理事会,议会的主要功能是每5年在9位世袭统治者中遴选出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和马来西亚副最高元首,但只有世袭统治者拥有最高元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的功能包括审议并颁布联邦法律;对涉及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做最终裁决权;同时议会也有责任维护马来语和伊斯兰教的法定地位,以及在联邦宪法153条文下赋予土著的特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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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统治者会议的历史可追溯至马来联邦时期,马来联邦于1895年在成立,由四个接受英国参政司的州属——霹雳、雪兰莪、森美兰及彭亨组成。在马来联邦第一任总参政司瑞天咸的主导下,由四州统治者组成的会议于1897年开始定期举行。当时的统治者会议只是作为四州“联邦”的象征。
二战以后,英殖民政府筹组由十一州组成的马来亚联邦,期间召开了类似的“苏丹会议”,列席者增至九位世袭统治者,由英国委派的联邦总督担任主席,此外还有布政司、首席检察官及财政司等主要政府官员一同列席。当时会议的主要功能是审定与伊斯兰教相关的法律事务。
1948年半自治的马来亚联合邦成立以后,由九位世袭统治者组成的统治者会议于8月31日第一次召开,直到1957年马来亚独立以后,统治者会议正式在宪法架构下定期举行并行使其职权。
成员
统治者会议现由十三州州元首所组成[1],其中九位世袭统治者如下:
另四位非世袭州元首如下:
已经废除的州元首如下:
- 新加坡州元首(原因:已脱离马来西亚联邦)
秘书:
职责
在最高元首遴选过程中,由九位世袭统治者组成表决团,从其中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及副最高元首。
以下是1957年至1994年所形成最高元首轮任次序,之后的统治者遵循这个不成文的传统顺序来推选新的最高元首,即:
马六甲、槟城、沙巴、砂拉越中并无世袭君主,其州元首由各州政府推荐并由最高元首委任,所以不会列入最高元首候选名单,也无权推荐及选举最高元首,但可以列席于统治者会议之中。
统治者会议代表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商议国是,《联邦宪法》阐明了统治者会议的宪法职能,在商议国是时,最高元首、各州统治者及州元首必须各自在首相、州务大臣、首席部长或州总理的陪同下,按他们的建议行事。[2]
《联邦宪法》附件五规定,需要表决时,会议按简单多数决定,在此,十四位元首(按照各自大臣建议)都有表决权。[2]
其职能包括:
- 商议重要的人事任命,如委任联邦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主席、高等法院大法官、选举委员会、总稽查司、公共服务委员会、教育服务委员会;[2]
- 就宪法待定条文的修正案表决:[2]
- 第十条第四款(言论自由)、
- 第三篇(公民权)、
- 第三十八条(统治者会议)、
- 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国会特权)、
- 第七十条(统治者和州元首)、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州统治者的继承权)、
-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州立法议会的特权)、
- 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语言)、
- 第一百五十三条(马来人与沙巴及砂拉越各州土著在服务、许可证等相关事项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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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职能由统治者及州元首的裁量权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六款):[2]
- 一、推选或罢免国家元首以及副国家元首;(非统治者的州元首不参与)
- 二、对任何人事委任提出忠告;(即表达个人意见,但最终表决则依各大臣)
- 三、决定是否同意实施有关涉及改变州属边界(即宪法第2条)或者直接触及统治者特权、地位、荣誉与尊严的法律;
- 四、决定是否允许某一宗教行为、仪轨或仪式在联邦中传播;
- 五、依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委任特别法庭成员(即负责审理最高元首、各州统治者私人案件的特别法庭,非统治者的州元首不参与);
- 六、依第四十二条第十二款给予赦免、缓刑、宽刑、或缓和刑罚、中止刑罚、减轻刑罚。
注释
- 包括暂代最高元首行使州统治者事务的摄政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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