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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国会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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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国会(英语:contempt of Congress)是指妨碍美国国会或其任一委员会工作的行为。[1] 在历史上,贿赂美国参议员众议员均被视为藐视国会。而在现代,藐视国会适用于那些拒绝国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传票的行为;通常传票是为了强制某人作证或提供所要求的文件。[2]

历史沿革

早在1970年代末期,宣布“蔑视国会”被认为是立法机构的一种默示权力。这就好像英国议会可以对藐视议会做出裁决一样,美国国会在早期就许多个人的各种行为发出了藐视国会的传票。这些案例包括罗伯特·兰德尔英语Robert Randal于1795年试图贿赂南卡罗来纳州众议员威廉·史密斯英语William Smith (South Carolina politician, born 1751)、报纸编辑威廉·杜安 (记者)英语William Duane (journalist)于1800年拒绝回答参议院问题、另一份报纸的编辑撒尼尔·朗萨维尔(Nathaniel Rounsavell)于1812年向媒体发布了敏感信息等。[3][4][5]

通过“安德森诉邓安案(Anderson v. Dunn)”,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国会有权以藐视国会拘捕某人并认为这会确保国会“……不受包括无礼、反复无常甚至阴谋等行为在内的侮辱或干扰”。[6] 认为贿赂参议员或众议员的行为被视为藐视国会的历史解释也在这一时期被放弃,取而代之的是刑事立法。185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一项法律,将“藐视国会”定为针对美国的刑事犯罪[7]

在1934年的空邮丑闻英语Air Mail scandal中,原美国商务部航空助理部长小威廉·麦克拉肯英语William P. MacCracken Jr.因在收到国会传票后销毁证据而被判处10日拘留。而在他向最高法院上诉英语Jurney v. MacCracken败诉后,他向参议院纠仪长英语Sergeant at Arms of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切斯利·朱尼(Chesley Jurney)屈服,而后者将他拘捕在拘押在华盛顿威拉德酒店英语Willard InterContinental Washington

虽然有人说“国会在让顽固的证人遵守方面束手无策”,[8] 但相关案件可以提交给美国司法部处理。[9] 但美国司法部法律咨询局英语Office of Legal Counsel认为美国总统因受行政特权保护而可免受“藐视国会”的相关诉讼。[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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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权限

美国最高法院在“沃特金斯诉美国案英语Watkins v. United States”中确立,“国会进行调查的权力是立法程序所固有的”,并且“毫无疑问,所有公民都有义务与国会合作,努力获得明智立法行动所需的事实。他们有义务对传票做出回应,尊重国会及其委员会的尊严,并就适当调查范围内的事项提供充分的证词。”[12] 国会规则赋予其所有常设委员会权力以强迫证人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主体提供证词和文件。委员会规则可以规定或由全体委员会发出传票,或者允许小组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单独或与高级成员一起)发出传票。

而根据“威尔金森诉美国案英语Wilkinson v. United States”,国会的传票必须符合三个要求才能“充分合法”。[13] 首先,委员会对广泛主题领域的调查必须得到其所属议院的授权;其次,调查必须追求“有效立法目的”,但不需要涉及立法,也不需要明确国会的最终意图;最后,具体询问必须与已授权调查的主题领域相关。

在“伊斯特兰诉美国军人基金会案英语Eastland v. United States Servicemen's Fund”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国会传票属于言论或辩论条款范围。[14] 该条款规定,一旦确定议员在“合法立法范围内行事”而执行强制程序,则“绝对禁止司法干预”。根据该裁决,法院一般不会听取撤销国会传票的动议;即使行政部门官员拒绝遵守,法院也往往裁定此类问题属于“政治问题”而不适合司法救济。事实上,许多通常与法院传票相关的法律权利并不适用于国会传票。例如,律师—委托人特权英语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和通常受《统一营业秘密法英语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保护的资讯都不需要被承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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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流程

当证人拒绝作证或提供相关文件后,委员会有权向其上级议院报告藐视国会的决议。委员会亦可以藐视法庭传召某人,但不会立即向议院全体会议报告决议。而小组委员会而言,他们可以向全体委员会报告藐视国会的决议,而委员会则可以选择拒绝该决议、接受该决议但不向议院全体会议报告,或接受该决议并向议院全体会议报告以采取行动。在众议院或参议院,所报告的决议被认为具有特权,如果藐视国会决议获得通过则议院有多种选择来执行其决议。

固有权力

按国会固有的调查及处罚的权力,藐视国会的处理程序仅涉及相关的议院(众议院或参议院)。在藐视国会罪成立后,被传唤者将被众议院参议院纠仪长英语Sergeant at Arms of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逮捕并带至相应的议院。议长会提出被传唤者的指控内容,随后被传唤者将根据议院的决议接受惩罚。通常处理的结果包括惩罚监禁、强制监禁或无罪释放。[9]:10

考虑到固有的藐视国会的处理程序的耗时,及最高法院作出的惩罚不得长于相关的议院的会期的裁定,国会在1857年为藐视国会制定了一项法定程序。虽然国会保留了对藐视国会的固有权力,并随时可以使用,但截至2017年,国会最后一次行使该权力是在1934年的参议院对航空公司和邮政总局局长的调查上。在时任美国副总统约翰·加纳的主持下,经过参议院为期一周的审判,律师兼前商务部航空助理部长小威廉·麦克拉肯英语William P. MacCracken Jr.因在收到国会传票后销毁证据而被判藐视国会罪名成立并处10日拘留。[16]

随后麦克拉肯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推翻国会对其的拘留惩罚。但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国会行为合宪并在“朱尼诉麦克拉肯案英语Jurney v. MacCracken”中驳回了该申请。[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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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

在藐视国会罪名成立后,议院议长会被指示将案件移交至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检察官处理;而根据法律规定,联邦检察官有责任将相关行动提交至大陪审团[19] 藐视国会罪将被判处1个月至12个月的监禁并处100至100,000美元的罚锾[9]

民事程序

依据参议院规则,参议院有权指示参议院法律顾问对任何被发现藐视国会的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参议院动议,联邦地区法院会发出一项命令,要求某人遵守参议院规则。如果当事人拒绝遵守法院的命令则该人可能会被指控藐视法庭,并可能受到法院的制裁。该流程已至少使用六次。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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