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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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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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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种姓[1]和表列部落(英语:Scheduled Castes and Scheduled Tribes)是由印度官方划定的群体,两者均名列于印度社会经济地位最弱势的群体之中。[2]此两名词已获得《印度宪法》认可,每个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会被明确地归类为"表列种姓"或是"表列部落"。[3]:3这类人在英属印度统治时期被称为受压迫阶级 (Depressed Classes)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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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度的2011年人口普查,表列种姓在各邦和联邦属地的分布地图。[4]旁遮普邦的表列种姓人口比例最高,约占总人口的32%,而纳加兰邦阿鲁纳查邦安达曼-尼科巴群岛拉克沙群岛则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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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表列部落在印度各邦和联邦属地的分布地图。[4]米佐拉姆邦和拉克沙群岛的表列部落人口比例最高,约占总人口的95%,而旁遮普邦、哈里亚纳邦德里昌迪加尔则为0%。 [4]

在现代文献中,许多属于表列种姓的群体有时会被称为达利特[5][6]这个名称的意思是"破碎的"或是"分散的"。这个称法在印度独立斗争期间,由达利特领袖B.R.安贝德卡推广。[5]安贝德卡偏爱"达利特"这个名称,而非如圣雄甘地使用的"哈里扬 (Harijan)",[5]后者的字面意思是"神之子"或是"哈里之子(Hari的意思是神,特别是指毗湿奴 )"。同样地,表列部落也常被称为阿迪瓦西(最早的居民)、万瓦西 (Vanvasi) (森林居民) 和万亚贾提 (Vanyajati) (森林人民)。然而印度政府避免使用这些带有争议性含义的名称。例如"达利特"的字面意思是"受压迫的",它在历史上与不洁的概念相关联,并带有不可接触性英语untouchability的暗示。同样的,"阿迪瓦西"的意思是"原始居民",带有本地与移民间有别的暗示,也延续有文明与非文明的刻板印象。[7]因此官方文件中偏好使用宪法认可的用法 - "表列种姓 (Scheduled Castes)" (Anusuchit Jati) 和"表列部落 (Scheduled Tribes)" (Anusuchit Janjati) 。[8][9]使用这些指定名称,目的在解决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而非重新施加社会污名和问题。印度政府于2018年9月向所有私人卫星电视频道发布一项建议,请它们避免使用带有贬义的"达利特",然而权益团体则公开反对在日常使用中放弃"达利特"这个称谓。[10]

根据该国于2011年所做的人口普查[11][12]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分别约占印度人口的16.6%和8.6%。《1950年宪法(表列种姓)命令》在其第一附表中将全国28个邦中的1,108个种姓列出,[13]而《1950年宪法(表列部落)命令》在其第一附表中将全国22个邦中的744个部落列出。[14]

印度自独立以来,就赋予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名额 (Reservation status) 的权利。这项配额保障他们的政治代表权、晋升优先权、大学入学配额、免费及有津贴的教育、奖学金、银行服务以及各种政府计划。此外,印度宪法也明定针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实行平权行动的一般原则。[15][16]: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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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表列种姓

《印度宪法》第366 (24) 条对表列种姓的定义为:[17]

就本[印度]宪法而言,根据第341条被视为表列种姓的此类种姓、人种或部落,或此类种姓、人种或部落中的部分或群体。

表列部落

《印度宪法》第366 (25) 条对表列部落的定义为:[18][17]

就本[印度]宪法而言,根据第342条被视为表列部落的此类部落或部落社群,或此类部落或部落社群中的部分或群体。

认定与程序

第341条 (1) 总统有权,针对任何邦或联邦属地,并在涉及邦时咨询该邦总督英语Governor (India)之后,透过公开公告的方式,明确指定哪些种姓、种族、部落,或这些群体中的某些部分,应被认定为该特定邦或联邦属地的"表列种姓",以适用本宪法的相关规定。 (2) 印度议会有权透过立法,将任何特定种姓、种族、部落,或这些群体中的部分成员,增补或移除出原先透过公告所确定的"表列种姓"名单。然而,除这种由议会立法修改的情况外,一旦该公告发布,其内容便不得再由任何后续的行政公告予以变更。[17]

第 342 条 (1) 总统针对任何邦或联邦属地,如属邦,则在咨询其总督后,可透过公告,指定就本宪法目的而言,应被视为与该邦或联邦属地相关的"表列部落"之特定部落或部落社群,或其部分或群体。 (2) 印度议会可透过立法,将任何部落或部落社群,或其部分或群体,纳入或排除于根据上述条款发布的公告中所列的表列部落清单;但除上述规定外,根据该条款发布的公告不得因任何后续公告而有所更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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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被列为表列种姓/部落的流程。

根据《印度宪法》第341条和第342条公告的种姓和部落,被认定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为促进社会正义,这些表列种姓和部落在教育、就业和治理方面获得社会保障和充分代表权,[19][20][21]经由提升后而融入主流社会。将社群、种姓或部落纳入或排除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名单的程序,遵循洛库尔委员会 (Lokur Committee) 在1965年建立的某些不成文标准和程序。[22][23]对于表列种姓,其标准涉及因实行"不可接触性"而导致的极端社会、教育和经济落后的结果。[24]另一方面,表列部落则是根据原始特征、独特文化、地理隔离、不愿与较大社群接触以及整体落后等迹象来识别。[24]排定(表列)的过程会回溯到殖民时期人口普查中使用的社群定义,并结合现代人类学研究,同时受宪法第341条和第342条指导。根据第341条和第342条的第一款,表列社群的名单需受限于特定的邦和联邦属地,并进一步限制到行政区、次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25][26][27][28]此外,表列社群的成员资格还基于宗教标准:表列种姓成员必须是印度教锡克教佛教的信徒,[29]而表列部落成员则可属于任何宗教。[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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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独立前时期

印度的低种姓和部落演变为现代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过程非常复杂。在印度次大陆的种姓制度作为一种阶级分层,约起源于2,000年前,并受到历来王朝和统治精英的影响,包括蒙兀儿帝国和英属印度政府。[31][32]印度教的瓦尔那 (Varna) 概念在历史上曾包含依据职业划分的社群。[31]一些低种姓群体,例如过去被称为不可接触者[33]的,则被认为是不包含在瓦尔那体系之内。[34][35]

这些社群(包括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自1850年代以来被概括地称为"受压迫阶级 "。英国当局于20世界初期曾频繁评估印度实行责任制自治政府的可行性。莫莱-明托改革 (1909年印度政府法案)、蒙太古-切姆斯福德改革西蒙调查团都是在此背景下出现的不同举措。在这些拟议改革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议题是为省级和中央立法机构中的受压迫阶级保留席位,以确保其代表权。[36]

英国议会于1935年通过《1935年印度政府法令》 ,以赋予印度各省更大的自治权,并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联邦结构。此法案纳入为受压迫阶级保留席位的规定,法案于1937年生效。法案中引入表列种姓的名称,将其定义为"国王陛下会同枢密院认为与先前被称为受压迫阶级的那类人相符的种姓、种姓内的部分或群体,以及国王陛下会同枢密院选定的类别"。[3]这项酌情定义在《1936年印度政府(表列种姓)命令》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Scheduled Castes) Order, 1936)中得到阐明,此命令包含一份遍及英国管辖省份的种姓名单(或称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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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后

印度宣布独立后,制宪会议英语Constituent Assembly of India延续当时表列种姓和部落的既有定义,并赋予印度总统和各邦总督权力(透过宪法第341条和第342条)来编纂完整的种姓和部落清单(并有权在需要时进行修改)。第一份种姓和部落清单是透过两项命令而制定:《1950年宪法(表列种姓)命令》 (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Castes) Order, 1950) 和 《1950年宪法(表列部落)命令》 (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 Order, 1950),分别包含有821个种姓和296个部落(存在重叠性质),这些都源自殖民时期的名单。[a]随后,总统表列清单 (Presidential Scheduled List) 于1956年经由《1956年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清单(修订)命令》 (Scheduled Castes and Scheduled Tribes Lists (Modification) Order, 1956)进行修订,以纳入其他地区、新成立的邦/联邦属地,以及在《印度宪法》通过时未受考虑的社群。[39]以及《1950年宪法(表列部落)命令》 (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 Order, 1950) 通过时未受考虑的部落。[40]然而,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分类与名单维护,在起草宪法时最初打算作为邦级事务。但出于担心会有政治滥用的问题,最终将权力集中于总统表列清单 (Presidential Scheduled Lists) 之下。印度政府在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名单发布15年后,根据1965年洛库尔委员会的报告,[23]采纳更新的纳入和排除标准。由于印度政府采纳包容性政策,许多社群在宪法通过之后透过修订案被增补到总统表列清单中,截至2018年,表列种姓的总数已超过1,000个,表列部落则超过500个。[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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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统计

历史人口

更多信息 人口普查年份, 表列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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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表列社群人口

更多信息 邦及联邦属地, 各邦及联邦属地 总人口 ...

  • 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人口普查数字代表的是选择性的人口统计。这是因为《印度宪法》第341条和第342条的第一款规定,表列地位是针对特定邦或联邦属地(表明该地区的原住民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弱势),而不是基于种族或血统适用于全国。例如在人口普查时,如果一个被公告社群的成员居住在该社群未被认可的邦或联邦属地之外,或者如果一个表列种姓的成员信奉印度教、佛教或锡克教以外的宗教,那么他们将不会被计入表列种姓或表列部落的人口,而是被计入一般人口。[46][47][48]
  • 在阿鲁纳查邦、纳加兰邦,以及安达曼-尼科巴群岛和拉克沙群岛这两个联邦属地,没有任何社群被公告为表列种姓。因此这些地区没有表列种姓人口。[49]
  • 在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以及德里、昌迪加尔和朋迪治里这几个联邦属地,没有任何社群被公告为表列部落。因此这些地区没有表列部落人口。[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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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更多信息 邦及联邦属地, 表列种性 ...

  • 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人口普查数字代表的是选择性的人口统计。这是因为《印度宪法》第341条和第342条的第一款规定,表列地位是针对特定邦或联邦属地(表明该地区的原住民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弱势),而不是基于种族或血统适用于全国。例如在人口普查时,如果一个被公告社群的成员居住在该社群未被认可的邦或联邦属地之外,或者如果一个表列种姓的成员信奉印度教、佛教或锡克教以外的宗教,那么他们将不会被计入表列种姓或表列部落的人口,而是被计入一般人口。[46][47][48]
  • 在阿鲁纳查邦、纳加兰邦,以及安达曼-尼科巴群岛和拉克沙群岛这两个联邦属地,没有任何社群被公告为表列种姓。因此这些地区没有表列种姓人口。[49]
  • 在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以及德里、昌迪加尔和朋迪治里这几个联邦属地,没有任何社群被公告为表列部落。因此这些地区没有表列部落人口。[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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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为有效实施宪法和其他法规中内建的保障措施,宪法根据第338条和第338A条设立两个宪法委员会:国家表列种姓委员会英语National Commission for Scheduled Castes[51]国家表列部落委员会英语National Commission for Scheduled Tribes[52]这两个委员会的主席均为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英语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当然成员

印度宪法规定一项三管齐下的策略[53]来改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境况:

  • 保护性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强制实施平等、对违规行为施加惩罚,并消除那些延续不平等的既定做法。印度政府为落实宪法中的这些规定,颁布有多项法律。相关的例子有《1955年不可接触行为法》(Untouchability Practices Act, 1955)、《1989年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防止暴行)法英语Scheduled Caste and Scheduled Tribe (Prevention of Atrocities) Act, 1989),以及《1993年人工清除粪便者与旱厕建造(禁止)法》(The Employment of Manual Scavengers and Construction of Dry Latrines (Prohibition) Act, 1993) 等。纵然有这些立法,针对落后种姓的社会歧视和暴行依然存在。[54]
  • 平权行动:提供工作职位配额和高等教育方面的优惠待遇,作为加速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融入主流社会的手段。平权行动通常被称为保留政策英语reservation in India。印度宪法第16条规定:"只要国家认为该阶级在国家服务中没有得到充分代表,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国家为任何落后公民阶级的职位或职务的保留制定任何规定。"印度最高法院维护平权行动和曼达尔委员会 (Mandal Commission)(一份建议平权行动不仅适用于"不可接触者",也适用于其他落后阶级的报告)的合法性。然而平权行动中的这些保障名额只适用于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则不包括在内。[55]
  • 发展: 提供资源和福利,以弥合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与其他社群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立法的目的为改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社会经济状况,因为27%的表列种姓家庭和37%的表列部落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其他家庭落于贫穷线下的占比仅有11%。此外,印度社会中的落后种姓比其他群体更为贫困,他们也有更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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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表列种姓子计划

于1979年发布的表列种姓子计划(SCSP)要求设定一个规划过程,以促进表列种姓的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并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这是一项总体策略,确保一般发展部门能将目标性的财政和实物利益流向表列种姓。它要求各邦和联邦属地在年度计划中,资金和相关利益的流向至少应与全国表列种姓人口比例相当。[57]目前已有27个表列种姓人口众多的邦和联邦属地正在实施这项计划。根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表列种姓人口达1.666亿(占总人口的16.23%),但透过SCSP分配的资金却低于应有的按比例数额。[58]一个奇特现象是喀拉拉邦的表列种姓生育率显著降低,推测归因于土地改革、人口外移(参见喀拉拉邦波斯湾海外侨民英语Kerala Gulf diaspora)和教育的民主化。[59]

表列部落子计划

政策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宪法历史

印度最初宪法中的第338条,规定设立一名特别官员(表列种姓和部落事务专员,Commissioner for SCs and STs),负责监督表列种姓和部落的宪法及立法保障措施的实施,直接向总统汇报,并在全国各地设立17个区域办事处。

而在宪法第48次修订中曾提出一项倡议,建议修改第338条,用一个委员会来取代专员的职位。印度卫生与家庭福利部于1978年8月(修正案辩论期间)成立第一个表列种姓和部落委员会 (committee for SCs and STs),其职能与专员相同。这些职能于1987年9月进行修改,加入就广泛政策问题以及表列种姓和部落的发展水平向政府提供建议的职责。这项内容现已纳入宪法第342条中。

透过1990年宪法(第65次修正案)法案,[60]第338条被修订,设立国家表列种姓和部落委员会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SCs and STs)。根据第65次修正案成立的第一个委员会于1992年3月组建,取代原有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事务专员,以及卫生与家庭福利部1989年决议设立的委员会。印度宪法于2003年再次修订,将国家表列种姓和部落委员会分拆为两个独立的委员会:国家表列种姓委员会和国家表列部落委员会。

宗教限制

表列种姓之所以会成为印度的一个宪法类别,源于印度教种姓制度中"不可接触性"的传统。[61][62]虽然《印度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宗教标准,但制宪会议普遍认可只有印度教信徒才有资格获得表列种姓地位。因此,《1950年宪法(表列种姓)命令》 (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Castes) Order of 1950) 制定这样的规定,但将旁遮普邦的某些社群排除在外,这些人可能是印度教徒或是锡克教徒。1956年的修正案将全国改信锡克教的达利特人纳入表列种姓。由于B.R.安贝德卡为抗议源于印度教的种姓制度歧视,而在1990年带领大量达利特人皈依佛教,印度政府乃将表列种姓地位进一步扩展到改宗信仰佛教者。然而改信基督教、伊斯兰教或该命令及后续修正案中未指定的其他宗教的人则无权获得表列种姓地位,在人口普查中也不会被计入表列种姓人口。根据成立于2005年的萨卡尔委员会英语Sachar Committee所做的分析,表列种姓人口占印度总人口的19.7%。这些表列种姓构成佛教徒人口的89.5%、锡克教徒的30.7%、印度教徒的22.2%、基督徒的9%、穆斯林的0.8%,以及属于其他宗教信仰的2.6% 。[63]同样,根据美国民调中心及智库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89%的佛教徒认为自己是表列种姓,其次是47%的锡克教徒、33%的基督徒、25%的印度教徒、4%的穆斯林、3%的耆那教徒,而其余25%的表列种姓则认为自己属于一般人口。总体而言,在没有宗教限制的情况下,印度表列种姓人口的估计数字各不相同,例如皮尤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年宗教报告》估计为25%,《2019年全球态度报告》为24%,《2017年全球态度报告》为23%。其他估计包括2005年印度人类发展调查英语India Human Development Survey的22%、National Election Studies(NES,2019年) 的19%和全国家庭健康调查英语National Family Health Survey(NFHS) (2015-2016年) 的21%,所有这些估计都高于2001年和2011年印度人口普查中分别记录的16%和17%。[48]印度人口总署英语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 of India于1999年成为认可机构后,拒绝将表列种姓地位扩展至印度教、佛教和锡克教以外宗教信徒的要求。在此之前,总统命令的增补、删除或修改,需经由邦的建议以及国家表列种姓和部落委员会的批准,再透过印度议会进行。[64][61]因此,改信宪法命令中未指定宗教的个人,为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福利(通常称为保留政策),往往会不透露其真实宗教信仰,或在官方记录中提供的是其先前信仰的宗教。[65][61]这些改宗的表列种姓人口属于其他落后阶级英语Other Backward Class类别,享有类似的平权福利,但不包括政治保留(在议会或邦议会中为表列种姓预留的专门席位)。

地区限制

社群被归类为表列种姓的做法,最初由英国人在20世纪初以"受压迫阶级"的称法正式确立,这项分类具有地理特定性,即社群是根据地方性的社会劣势模式在县或省级别被识别。印度独立后,这种基于地区的框架大致被保留下来,因为社会经济上的劣势被认为是根植于区域社会结构。[66][67]

在大多数邦,邦内的地区限制已透过1976年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命令(修正)法案 (Scheduled Castes and Scheduled Tribes Orders (Amendment) Act, 1976) 予以移除。[67]然而,根据宪法第341(1) 条和第342(1) 条规定的邦际地区限制则由宪法界定。因此,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名单是针对每个邦和联邦属地特定(表示一个社群在某个邦被认定为表列种姓或表列部落,并不表示它在印度的其他邦或联邦属地也会自动获得同样的地位。每个邦和联邦属地都有自己独立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名单)。[68][69]

再分类

先前为施行政策,被公告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被视为同质的社会群体。这导致一些不平等现象,即某些社群获得不成比例的平权福利份额,而其他更边缘化的群体则分到的平权福利份额不足。为解决此种问题,几个邦政府,特别是安德拉邦和旁遮普邦,引入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再分类,以期更公平地分配平权措施。然而,由于维护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名单的权力归属于中央政府,最高法院将再分类政策驳回,并强调在表列名单的背景下应保持同质性。[70]

印度最高法院由七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于2024年确认再分类的合宪性。法院阐明,虽然总统表列名单应遵循同质性原则,但这并未限制各邦依据宪法第15(4)条、第16(4)条及其他授权条款,在执行政策或分配福利时的权力。这项裁决肯定各邦有权针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实施再分类或其他政策,以确保平权行动的福利能够公平分配。[71]

参见

附注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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