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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民待遇

一国政府给予外籍人士或特定人士、以及外资机构超过国民待遇的特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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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民待遇指一国政府给予外籍人士或特定人士、以及外资机构超过国民待遇的特权,常被认为是对本国公民的一种逆向歧视

中国

晚清时期,清朝政府给予外籍人士政治、经济、司法特权。实际政务中,各级官员“于是不问是非、不顾顺逆、不分黑白、不论短长,一惟媚远人、私远人、听命远人是务”,故有“一等洋人二等官”的俗语[1],被称之为“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为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在税收、土地使用、行政审批等各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这种让利行为在1990年代达到高峰。而自1994年起,政府逐步在税收领域统一外资、内资待遇。2012年12月1日,政府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认为是在税收领域结束了外籍的超国民待遇[2]。但部分人认为政府在司法、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3]对外籍人员的让利、照顾并未停止。即使是来自贫穷国家的国民,仍会受到官员巴结[4]。这种“巴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交织一起,在民间产生了“一等洋人香蕉人,二等港台再加,三等少民四等”之类的讽刺性说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在处理涉外案件,依据中国外交原则——“外事无小事”,涉外案件无小案[6]。环球网评论指出,不少人有“怕老外”的心理[7]。因此日常生活中,外籍人士获得警方优待的新闻屡见不鲜,由此产生“外国人代报案”的都市传说[8][9],宣称“老外报案能够百分百破案”[10]。同时,司法机关对涉外案件包括外籍人士犯罪案件时,亦有“不会管、不愿意管、不敢管”——三不管的处理状态。有认为“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在此被错误的使用。具体案件中,法院不敢处理外籍人士,直接损害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6]

另出于统战的需要,港澳台同胞亦被认为属于享受超国民待遇。例如主政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官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兆民在全国代表大会期间,接受访称平潭行政上,对台胞一直以来都是“高看一眼、厚爱一分,宁可我们没有,也要台胞优先”[11]。除中央、省里及平潭三级政府给予台湾籍创业者一系列优惠政策外,平潭方面亦“在读书、就业、生活等方方面面给予了特别关爱、一路绿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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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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