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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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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197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12月在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设立;而此前,陕西省革命委员会行使陕西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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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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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如其它省级行政区的相应人大常务委员会设置一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1]
- 法制委员会
- 内务司法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办公厅
- 研究室
- 机关党委
- 预算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历届组成人员
第六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4月27日至5月5日举行;会议出席代表727人。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届省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5月18日至6月3日举行;会议出席代表600人。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省人大常会组成人员。
第八届省人代会一次会议于1993年4月12日至4月23日举行;会议出席代表602人。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省人大常会组成人员。
第九届省人代会一次会议于1998年1月6日至19日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九届省人大常会组成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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