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区划,为1936年后至2005年间中华民国行政院主计总处所颁布之行政区划。1949年第二次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到台湾,丧失对中国大陆各省的实际治理权;但宣称在“法统”上仍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迁都台北后,仍依照定都南京时之行政区绘制《中华民国全图》,最新版由中华民国内政部于1998年绘制出版,之后未再对大陆地区行政区划进行发布[注 1][1];相关政府机关对大陆地区之行政代号亦逐步废止,行政院主计总处主管之“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于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适用[2];行政院新闻局[注 2]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也于2006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后一次纳入[4]。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域[5],教科书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