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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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特权(英语:Royal prerogative)是特有的权力、特权和豁免权的组合体,只在拥有属于君主的君主国的普通法中并且有时在民法司法权中被承认。它是一些政府关于他们国家的统治方式的进程的行政权力被执行的手段,由君主拥有并被赋予君主。个别特权能被国会废除,虽然在联合王国特别程序适用。
虽然一些共和制国家元首拥有类似的权力,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包含一些基本的不同处,而且不同处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较广泛。见保留权力。
虽然特权起初只由君主行使,并且不需要国会的同意,但它们现在总在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被行使,首相或内阁就相关向国会负责。可能有君主可以在没有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选择行使皇家特权的情形。这样的情形是罕有的,并且通常只发生在紧急状况或现有的先例不足以适用于存有疑问的境况的情形。在许多自由民主制君主立宪国家,这样的行为可能促成宪法危机。
然而不是所有君主立宪国家都有能被独立行使的皇家特权。例如,瑞典国王和日本天皇有不能被以任何程度的个人自行决定权行使的特定政府职责,不论有什么样的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