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居民(英语:Hong Kong residents)指享有香港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者为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言论、新闻、出版、迁徙、宗教、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罢工等权利。
1949年两岸分治格局产生后,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认为自己拥有香港主权,将两地的中国籍居民(华裔)视为本国公民。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华侨身份。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华裔居民,不论其意愿,均自动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另外,中华民国政府在主权移交后,亦将港澳两地定义为特殊区域,不再接受港澳居民的华侨身份申请,排除出无户籍国民的范围[1]:96。香港居民无论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亦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香港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
现时,香港居民并非全部仅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香港居民中既有中国籍香港居民,也有包括中国以外国家的国籍和无国籍在内的非中国籍香港居民。且由于香港特区政府默许双重国籍存在,因此除了外籍居民,中国籍香港居民亦可同时拥有别国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拥有中国国籍或非中国国籍,都一视同仁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法定权利。但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有额外的权利,例如有权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的高级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