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是一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法律[1]。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2]。
此条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23年5月31日) |
Quick Facts 简称, 起草机关 ...
简称 | 国籍法 |
---|---|
起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大) |
公布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
现状:施行中 |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