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委员名单由主席会议通过,任期由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2003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2]。
2003年3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520名)[3]。2003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122名)[4]。
2005年2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名单[5][6]。
2005年2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任命和增补部分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将文史资料委员会调整为文史和学习委员会[7]。
2006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增补名单(6人)[8]。
2006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增补名单(1人)[9]。
2007年2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增补名单(5人)[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