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是一个有关中国的政治及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特别行政区法律中,“中国大陆”(或称为大陆祖国大陆[1])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理领土[4][5],其类似用语为“中国内地”。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等规范两岸关系中华民国法律中,“大陆地区”(或称为中国大陆[6]、大陆)是指除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法理领土[注 1];该词涵盖范围可能也包括香港及澳门,视具体情况而定[7][8],三地在部分场合亦会以“陆港澳”或“中港澳”并称[9][10]

根据实控边界确立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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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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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作为法律术语,常用于与台湾同时出现的语境;此外,“中国大陆”一词也在政经关系、地理科学、学术讨论等场合有所运用[注 2],尤其在政经关系上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上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2013年)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1]。”

1987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须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在香港地区,由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在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12]。”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载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4]。该法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应,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4],而在英文版中两词统一翻译为“Chinese mainland[13][注 3][17]

中共中央台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中称:“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对台湾居民颁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对港澳居民则颁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的提述(不论是单独提述或同时提述),须解释为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组成部分的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提述。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A(3)条(1997年)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香港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2]。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规定,“‘中国’(China)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18]。《释义及通则条例》同时规定,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提述[18]

澳门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回归前,澳葡政府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主要使用“中国大陆”(葡萄牙语:China Continental)一词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如1994年澳门第8/94/M号法律指出,“本地区的地理位置与中国大陆相临,且随着边境两边填海工程的进行而不断靠近;而其地形之不连续性造成与其所占面积不相称的边境伸延[19]。”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澳门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3]。澳门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附件四规定,“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等相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20]。”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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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六次会议实录》所附的《中华民国全图》

1954年,行政院在致司法院的公函中表示,“有关第二届监察委员选举之监督事宜,现以大陆各省市及蒙古西藏尚为中共匪帮窃据,台湾等省亦未成立正式议会。因而事实上不可能依法办理此项选举[21]。”同年,最高行政法院在《43年判字第11号》判例中指出,“溯自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大陆沦陷迄今,窒碍之状态,仍继续存在。该第一五三三○号注册商标之呈请人,有无呈请续展之意思,固未可知,但有不能呈请之窒碍,则属事实[22]。”

1982年,最高法院在《71年台上字第8219号》判例中指出,“兹我国大陆领土虽因一时为共匪所窃据,而使国家统治权在实际行使上发生部分之困难,司法权之运作亦因此有其事实上之窒碍,但其仍属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属国家之构成员,自不能以其暂时之沦陷而变更其法律上之地位[23]。”

1989年11月21日,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公布的《开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众间接通话(报)实施办法》第一条指,“遵重政府‘三不政策’采取与中共电信机构不直接接触方式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众间接通话(报)事项[24]。”

1991年4月22日,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25]。”其后,1992年7月31日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则对“台湾地区”(等同前法称之“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的范围作出定义,条例规定“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26]”。

1997年,《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将“大陆地区”解释为“本条例所称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门之中华民国领土”[27]。2012年,最高法院则在《101年度台上字第900号》刑事判决中,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称为“大陆澳门地区”[7]。而在不包括香港澳门的情况下标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28]

2002年1月30日,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及第五十六条条文,范围定义为“中共控制之地区”[29],将外蒙古唐努乌梁海排除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30]

1988年8月,行政院以任务编组方式成立“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协调各主管机关处理与中国大陆有关、即“两岸关系”之事务[31]。1990年4月,行政院拟订《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31]。1991年1月《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经立法院三读通过,1月28日公布施行、成立“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负责统筹处理包括港澳事务在内的大陆地区及海峡两岸关系政府性事务[31]。2018年7月2日,根据同年颁布的《大陆委员会组织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更名为“大陆委员会”,正式成为法定的部会机关[32]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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