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1954年中华民国和美国的一个条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英语: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称是《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称《中美互防条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称之为“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签订的国际条约。该条约以军事为基础,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合作条约。根据条约第十条规定,该条约无限期有效,但若一国向对方提出终止通告,则该条约会在该通告发出时刻的整1年后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发布声明时,依第十条规定,美国国务院正式通知中华民国,《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将于台湾时间1980年1月1日终止[2]:398。随后,美国国会通过《台湾关系法》取代,并且沿用《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部分内容。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2年1月14日) |
Quick Facts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类型 ...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
美援在台湾的通用标志之一 | |
类型 | 军事协定 |
签署日 | 1954年12月2日 |
签署地点 | 美国华盛顿特区 |
生效日 | 1955年3月3日 |
失效日 | 1980年1月1日 |
缔约方 | 中华民国 美国 |
引文 | 11 U.S.T. 1632; T.I.A.S. No. 4509 |
语言 | 英语 汉语 |
Close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