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平等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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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新约》(英语: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or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rs[1]),全名《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又称《中美平等新约》[2],是美国与中华民国于1943年1月11日签署的条约,条约中美国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3][4]。条约由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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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 Sino-American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类型 ...
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 Sino-American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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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司法条约 |
签署日 | 1943年1月11日 |
签署地点 | 美国华盛顿特区 |
生效日 | 1943年5月20日 |
签署者 | 魏道明 赫尔 |
缔约方 | 中华民国 美国 |
批准者 | 中华民国立法院(1943年5月20日审议通过) 美国参议院(1943年5月20日审议通过) |
语言 | 英语、汉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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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主要内容是美国放弃领事裁判权与内河航行权,废止辛丑条约及其附件[6]。领事裁判权废除后,中国司法权才完全独立,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定1月11日为“司法节”[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