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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中华民国的中央行政机关共分为四级,以行政院为首,下设34个机关[注 1],通称部会,是中华民国政府首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负责统辖各中央行政机关,被视为中华民国的内阁,行政院院长则等同于内阁总理。行政院与各部会之首长,由总统任命,推行政务;总统向全体国民负责,行政院正副院长及部会首长则向立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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