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中華民國刑法的其中一條,為內亂罪的定義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内乱罪),立法公布于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连同《中华民国刑法》全文共357条一同实施。本条文于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条)颁布时,原为刑法第103条,后来于1935年颁布后,方改列为第一百条。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1年6月28日)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内乱。 这个条文于1992年修正时,被视为是台湾民主运动、言论自由及推动人权保障的重大成就。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内乱罪),立法公布于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连同《中华民国刑法》全文共357条一同实施。本条文于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条)颁布时,原为刑法第103条,后来于1935年颁布后,方改列为第一百条。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1年6月28日)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内乱。 这个条文于1992年修正时,被视为是台湾民主运动、言论自由及推动人权保障的重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