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證明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分证,《姓名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分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无法获发国民身分证。 Quick Facts 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 首次签发 ...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正面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反面首次签发1946年签发机构中华民国内政部有效地区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证件类型身份证明文件用途个人身份辨识签发对象有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中华民国国民有效期不定费用初领、换领新台币50圆补领新台币200圆[1]Close
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分证,《姓名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分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无法获发国民身分证。 Quick Facts 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 首次签发 ...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正面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反面首次签发1946年签发机构中华民国内政部有效地区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证件类型身份证明文件用途个人身份辨识签发对象有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中华民国国民有效期不定费用初领、换领新台币50圆补领新台币200圆[1]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