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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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分为宪法、法律、命令三个层级,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础,另订《中央法规标准法》做为法律制定的统一指导标准,并以法律优位原则为国家法制的基本。在中华民国,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等事务主要由立法院负责,各项草案由立法院会议决议通过后,再经总统公布始生效力[注 1][注 2]。法规架构主要采行大陆法系体系,宪法诉讼由司法院宪法法庭处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选举相关诉讼案件等,归于一般法院,行政诉讼归行政法院;至于军人则加上军法(英语:Military justice)之规范,并在战争时由国防部下设军事法院(如高等军事法院)负责审判,一般公务员则受《公务员服务法》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约束,并由司法院下辖的惩戒法院专门审理公务员违法或失职之司法处分[注 3]。此外,《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赋予总统颁布紧急命令的权力,主要在国家面临危难,并可能对财政、经济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时使用。紧急命令拥有能够暂时更改或替代一般法律之效力,但总统颁布紧急命令须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且发布后须于10日内送交立法院追认,否则紧急命令立即失效[1][2][注 4]。
中华民国以《六法全书》,即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为最通用之法律。中华民国法律的制定,相当程度的参考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日本,其中高达八成以上的法律条文是比照德国,尤其民法以德国、瑞士为法律继受的主要对象,因而使不少法律学者前往德国留学取得法学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