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签证政策
國家入境政策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签证政策根据中华民国法律规定,入境中华民国之外国人,除非另有规定,均须申请与旅行目的相符之签证。未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亦需许可证方可入境台湾。
由于海峡两岸的特殊关系,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效力所及范围皆法定为对方之国疆,目前中华民国将国疆分为大陆地区、港澳地区与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为中华民国宪法效力所及之范围,前两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效力所及之范围。中国大陆人民与同样未被认为是外国人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入出境台湾制度就与外国人不同,是申请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并非签证。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如使用中华民国护照入境,必须提前申请有效的入境许可协同入境。
中华民国的签证依入境目的及身份分为停留签证(VISITOR VISA)、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外交签证(DIPLOMATIC VISA)及礼遇签证(COURTESY VISA)四类,停留签证系在台停留期间在180天以内的短期签证,居留签证则为在台停留期间为180天以上的长期签证。中华民国政府根据平等互惠原则,针对开放中华民国护照持有人得享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之国家,则给予相对之签证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