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概述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此条目介绍的是中华民国立国以来的行政区划。关于台湾及附属岛屿的行政区划,请见“台湾行政区划”。关于中华民国于1936年至2005年间所宣称的行政区划,请见“原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关于中华民国领土的变迁与概况,请见“中华民国疆域”。关于中国历代的行政区划,请见“中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目前依据《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来规范行政区划制度。如按照现行法律定义区划层级,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三级行政区为乡、镇、县辖市、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四级行政区为村、里,五级行政区则为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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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规定,一、二、三级行政区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级行政区则为附属于上级行政区的编组单位,不具有公法人身份。而具有实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区(公法人)称为“地方自治团体”[2],目前包括直辖市、县、市与乡、镇、县辖市。省原为地方自治团体,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后被剔除,成为不具公法人身份的行政区单位;县与市的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监督及指挥,改为实务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负责,但在部分法律与户籍、国民身份证等政府文书上全称依然是使用“○○省○○县(市)”。此外,行政院为了便于地方民众接洽中央业务,增设数个“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由各部会以任务编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由于直辖市、县、市为最主要的行政区划及地方自治单位,因而常合称为“县市”。现在的范围是1949年政府迁台后及1950年底丧失海南特别行政区及江苏省省政府驻地嵊泗县又1955年受美军帮助将驻浙江省大陈岛部队转进自由地区,至此台澎金马领域除内部划分调整外,大致不变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