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警察
中華民國政府的一種公務員類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警察是中华民国以维持公共安全为主要目的之公务人员。依《中华民国宪法》及《警察法》规定,依法警察之任务为“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平时维护社会治安、反恐任务,战时依《国防法》第四条成为后备军事力量。由内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挥。
Quick Facts 中华民国警察, 格言 ...
中华民国警察 | |
---|---|
中华民国警察徽章 | |
中华民国警察服务识别标志 | |
格言 | 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 |
成立时间 | 1912年 1927年(国民政府北伐后定都南京) |
驻地/总部 | 中华民国(台湾) 100009 台北市中正区忠孝东路1段7号 |
管理机构 | 中华民国内政部警政署 |
组织法规 |
|
领导 | |
警政署署长 | 黄明昭 |
人员装备 | |
职员数 | 69,541人(111年)[1] |
警歌 | 《警察进行曲》 |
其他信息 | |
纪念日 |
|
Close
本条目以普通警察即内政部警政署主管之实定法上的警察定义为主。又学理上即实质上的警察范围甚广,例如水上警察(海洋委员会海巡署舰队分署所属海巡队)、国境警察(内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员会海巡署所属岸巡队)、军法暨军事警察(又称宪兵,国防部宪兵指挥部)、各级法院及检察署之院内司法警察(法警)、行政执行署及其分署之执行员等,又学理即实质上的警察不以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