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重要古物
用於屬性遺產定位(P1435)表達文化資產的法律地位,本項專用於中華民國境內文化資產,同等於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之重要古物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重要古物 (英语:Important Antiquities),是指由中华民国文化资产(古物类)中央主管机关即行政院文化部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就国立古物保管机关(构)所列册或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查登录之私有及地方政府机关(构)保管之各时代、各族群经人为加工具有文化意义之艺术作品、生活及仪礼器物及图书文献等,择其价值较高者,审查指定并办理公告,依珍贵稀有价值定为“重要古物”级之古物。“重要古物”价值仅次于“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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